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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話黨章

□ 沈傳寶 李東方 張士義
2012年12月28日13:3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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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是統一全黨思想和行動的根本依據。黨章的制定和修改,因時而變,順勢而為,影響巨大。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為了全面認識和理解黨章的發展歷程,我們結合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對黨章制定和修改的情況作一梳理和介紹。

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召開。這次大會沒有專門制定黨的章程,但是,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包含著一些黨章性質的明確規定。

《綱領》規定:“本黨定名為中國共產黨。”本黨綱領如下:“(1)革命軍隊必須與無產階級一起推翻資本家階級的政權,必須支援工人階級,直到社會的階級區分消除的時候﹔(2)承認無產階級專政,直到階級斗爭結束,即直到消滅社會的階級區分﹔(3)消滅資本家私有制,沒收機器、土地、廠房和半成品等生產資料,歸社會公有﹔(4)聯合第三國際。”

關於黨員條件和入黨手續,《綱領》規定:“凡承認本黨綱領和政策,並願成為忠實的黨員者,經黨員一人介紹,不分性別,不分國籍,均可接收為黨員,成為我們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們的隊伍以前,必須與那些與我黨綱領背道而馳的黨派和集團斷絕一切聯系。”接收新黨員的手續如下:“被介紹人必須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員會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為兩個月。考察期滿后,經大多數黨員同意,始得成為黨員,如果該地區有執行委員會,必須經執行委員會批准。”

關於黨的組織系統,《綱領》規定:“凡有黨員五人以上的地方,應成立委員會。”“凡是黨員不超過十人的地方委員會,應設書記一人﹔超過十人的應設財務委員、組織委員和宣傳委員各一人﹔超過三十人的,應從委員會的委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委員會的黨員人數超過五百,或同一地方有五個委員會時,應成立執行委員會,全國代表會議應委派十人參加該執行委員會。如上述要求不能實現,應成立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

關於黨的組織工作和紀律。《綱領》規定:“在黨處於秘密狀態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份應保守秘密。”“委員會的成員經當地委員會書記介紹,可轉到另一個地方的委員會。”“工人、農民、士兵和學生的地方組織中黨員人數很多時,可派他們到其他地區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執行委員會的最嚴格的監督。”“本綱領須經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

關於共產黨與其他政黨的關系,《綱領》規定:“中國共產黨徹底斷絕同黃色的知識分子階層以及其他類似黨派的一切聯系。”“黨員除非迫於法律,不經黨的特許,不得擔任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士兵、警察和職員不受此限。”

黨的一大綱領表明,中國共產黨從一開始就是按照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建黨原則建立起來,把實現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作為自己的奮斗目標,有嚴密組織紀律、能夠實行堅強領導的新型無產階級革命政黨。自從有了中國共產黨,中國革命的面目就煥然一新了。

中國共產黨的第一部正式黨章—《中國共產黨章程》,是在1922年7月召開的黨的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制定和通過的。這部黨章分“黨員”、“組織”、“會議”、“紀律”、“經費”、“附則”,共6章29條,分別對黨的性質、黨員的條件和審批手續、黨的組織系統、黨的會議和活動方式、黨的紀律、黨的經費來源及使用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

關於黨員條件和入黨審批手續,《章程》規定:“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宣言及章程並願意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時,須有黨員一人介紹於地方執行委員會,經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許可”,並“經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次第審查通過,始得為正式黨員﹔但工人隻須地方執行委員會承認報告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即為黨員”。“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者,或已經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產黨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關於黨的組織系統,《章程》規定:在基層和機關,“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各組組織,為本黨組織系統,訓練黨員及黨員活動之基本單位,凡黨員皆必須加入”﹔“一地方有兩個支部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各區有兩個地方執行委員會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由該代表會推舉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區之范圍,中央委員會規定並得隨時更改之”﹔“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五人組織之,並選舉候補委員三人。”

《章程》還對黨的各級委員會的任期、職責、職務分工以及各級黨組織的例行會期等做了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均半年,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干部人員由地方執行委員會隨時任免之。”“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大會的各種決議、審議及決定本黨政策及一切進行辦法﹔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並在其范圍及權限以內審議及決定一切進行方法﹔各委員會均互推委員長一人總理黨務及會計﹔其余委員協同委員長分掌政治、勞動、青年、婦女等運動。”

關於黨的會議,《章程》規定:“各組每星期由組長召集會議一次﹔各干部每月召集全體黨員或組長會議一次﹔各地方由執行委員會每月召集各干部會議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體黨員或組長會議一次﹔各區每半年由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本區代表大會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機關﹔在全國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另外,對如何處理臨時發生的特別問題,以及召開各級臨時會議等問題也作了組織規定。

關於黨的組織紀律,《章程》規定:“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如對上級黨組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應提交更高一級黨組織來裁決,“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抗議時”,則提交“全國大會或臨時大會判決”,但在未作出裁判之前,“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章程》明確了違紀處分原則,處分分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兩類﹔重申了黨的一大黨綱的有關精神,更加明確地規定:“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派者,加入本黨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為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

《章程》還專門規定了黨的宣傳紀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本黨宣言、章程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得令其改組之。”

關於黨的經費問題,《章程》規定其收入來源為三部分:一是黨員交納的黨費,二是黨內派捐,三是黨外協助。在經費管理上,強調黨的“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

在黨的其他關系方面,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加入第三國際決議案》明確中國共產黨“正式加入第三國際,完全承認第三國際所決議的加入條件二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為國際共產黨之中國支部” 。

中共二大通過的黨的第一個章程及有關決議,從根本規章上為黨的組織建設奠定了基礎,標志著黨的創建工作已經完成。

中國共產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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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媚、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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