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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923年6月,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它依據黨的自身發展狀況和形勢發展的需要,對二大黨章進行了修改,進一步完善了黨的各項制度。
和二大黨章相比較,結構和內容基本未變,只是個別條文有所改動,主要是:一是嚴格了入黨的手續,規定:“黨員入黨時,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之介紹,經小組會議之通過,地方委員會之審查,區委員會之批准。”首次規定了新黨員的候補期的制度,“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但地方委員會得酌量情形伸縮之。候補黨員隻能參加小組會議,隻有發言權與選舉權,但其義務與正式黨員同”﹔首次規定了黨員可以“自請出黨”,即自願退黨,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二是對黨的各級組織建制作出了新的規定。如:成立黨小組的黨員數由原來的“三人至五人”提高到“五人至十人”﹔將原來“一地方有兩個支部以上,可成立地方黨委員會”,改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可成立地方黨委員會等﹔對地方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做出了適當調整,從而使更了解當地黨員和支部實際工作的地方委員會能更有效地領導各項工作的開展﹔對各級黨組織會議的召開制度進行了調整,使其更符合實際。
四
四大黨章注重在全國范圍內發展和建立黨的組織,第一次規定支部為黨的基本組織,簡化了入黨程序,推動了黨組織的大發展,為迎接革命高潮的到來做好了組織准備。
1925年1月,中國共產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有五人以上可組織一小組”改為“有三人以上即可組織支部”,規定:“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書記一人或推三人組織干事會,隸屬地方執行委員會,不滿三人之處,設一通信員,屬於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屬於中央。支部人數過多時,得斟酌情形分為若干小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支部干事會指定之。如支部所在地尚無地方執行委員會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直轄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處,則由中央直轄之。”
二是中央委員會委員長的職務,改稱為“總書記”﹔地方各級黨的執行委員會的委員長職務,改稱為“書記”,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須互推總書記一人總理全國黨務,各級執行委員會及干事會均須互推書記一人總理各級黨務,其余委員協同總書記或各級書記分掌黨務。”
五
1927年4月至5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沒有專門討論修改黨章的問題,但在大會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中,“認定必須改正並補充舊時的黨章”。
五大在加強黨的建設方面有許多創新性舉措,為進一步修改黨章提供了依據,比如: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使用“中央委員會”的稱謂,以取代二大黨章所規定的“中央執行委員會”,並沿用至今﹔大會選出中央委員會后舉行了五屆一中全會,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選舉產生中共中央政治局,對於加強黨中央的領導、發揮民主集中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成立以王荷波為書記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規定監察委員“得參加中央及省委員會議”。
五大閉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於1927年6月1日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這個修正議決案共有12章85條,對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做了許多新的補充和修正,特別是在黨的組織系統方面,做出了比前四個黨章都更為詳細、系統的規定。修正章程明確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這是中國共產黨首次在黨章上明確提出和肯定民主集中制原則,使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得到了黨的法規的保証(以后歷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均把民主集中制作為黨的組織原則寫入黨章)。這次會議還明確地把黨的集體領導原則寫進黨章,並依據五次大會關於組織問題的精神,對黨的集體領導原則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要求中央委員會除“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外,還應選舉“中央正式委員若干人組織中央政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組織中央常務委員會處理黨的日常事務”,同時要求黨的地方組織也要實行集體領導的原則。此外,修正章程還第一次規定入黨者的年齡必須在18歲以上,第一次把黨與青年團的關系列入黨章,並規定:“青年團中央,應派代表出席黨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各級團部亦應派代表參加各級黨部機關之常務委員會議,此等團部之出席代表應有表決權。”
黨的五大是在四一二反革命政變發生僅半個月的危急關頭召開的。它雖然沒能承擔起挽救革命的任務,但是,大會在加強黨的建設方面做出的努力和會后由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黨章修正議決案,具有深刻的理論和歷史價值,對后來的革命運動和黨自身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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