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1956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修改后的新黨章。同七大黨章相比,八大黨章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增加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一款。這是醞釀廢除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准備實行黨和國家領導體制改革的一項很有意義的設想。二是在黨的指導思想中沒有提“毛澤東思想”。這是根據毛澤東本人的多次提議而決定的,絲毫沒有影響毛澤東思想在全黨的指導地位,也沒有影響毛澤東在全黨的領袖地位。
從具體內容看,八大黨章有了較多改變,主要是:
一、黨章總綱著重強調了黨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的傳統,並且指出,這個任務由於黨成了執政的黨而有更加重大的意義。總綱從黨的傳統、執政、黨的領導和對黨員的要求四個方面闡述了堅持和發揚群眾路線的問題:(1)黨的一切主張的實現,都要通過黨的組織和黨員在人民群眾中間的活動,都要通過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的自覺的努力。(2)中國共產黨已經是執政的黨,因此特別應注意謙虛謹慎、戒驕戒躁,所有黨組織和一切國家機關都應當同脫離實際生活的官僚主義現象進行斗爭。(3)黨的領導能否保持正確,取決於黨能否把群眾的經驗和意見,經過分析和概括,系統地集中起來,變為黨的主張,又經過黨在群眾中的宣傳和組織工作,變為群眾自己的主張和行動,並且在群眾的行動中對黨的主張加以檢驗、補充和修正。(4)所有黨員都應當理解黨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都必須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遇事同群眾商量,傾聽群眾的意見,關心群眾的疾苦,盡力幫助群眾實現他們的要求。
二、對於黨的民主集中制做了比較充分的規定,突出強調了黨內民主和集體領導問題。首次將民主集中制表述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強調:“黨必須採取有效的辦法發揚黨內民主,鼓勵一切黨員、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聯系。”總綱規定:“黨必須為國家民主生活的更加發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斗爭。”關於民主集中制中的上下級關系,增加了下列的規定:(1)“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決他們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2)“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權應當有適當的劃分。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和需要在全國范圍內作統一決定的問題,應當由中央組織處理,以利於黨的集中統一﹔凡屬地方性質的問題和需要由地方決定的問題,應當由地方組織處理,以利於因地制宜。上級地方組織和下級地方組織的職權,也應當根據同一原則作適當的劃分。”(3)“關於黨的政策問題,在黨的領導機關沒有作出決議以前,黨的下級組織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在黨的組織內和黨的會議上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討論,並且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是黨的領導機關一經作出決議,他們就必須服從。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議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應當向上級組織請求改變這個決議﹔但是如果上級組織認為仍然應當執行原來的決議,下級組織就必須無條件地加以執行。”
三、為了克服不經常召集代表大會帶來的缺憾,把黨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八大黨章採取一項根本的改革,規定黨的全國的、省一級的和縣一級的代表大會,都改作常任制﹔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省一級的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縣一級的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二年。這三級代表大會一律每年開會一次。
四、在黨章總綱強調了黨的團結和統一,指出:“黨的團結和統一,是黨的生命,是黨的力量的所在。經常注意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是每一個黨員的神聖職責。”
五、對黨的指導思想做了新的表述,指出,“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黨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辯証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反對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世界觀。馬克思列寧主義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它要求人們在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斗爭中從實際出發,靈活地、創造性地運用它的原理解決實際斗爭中的各種問題,並且使它的理論不斷地得到發展。因此,黨在自己的活動中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革命斗爭的具體實踐密切結合的原則,反對任何教條主義的或者經驗主義的偏向。”
六、體現了反對個人崇拜的精神。總綱中提出,“任何政黨和任何個人在自己的活動中都不會是沒有缺點和錯誤的”。這是八大黨章一個顯著的特點。
七、關於黨員的規定,做了以下幾點修改:(1)改變了建黨以來一直實行的中共黨員“不分國籍”的做法,突出強調黨員應當是“中國公民”。(2)改寫了入黨資格和條件,規定:黨員必須是從事勞動而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人。(3)增加了黨員義務,提高了對黨員的要求。特別強調每一個黨員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把黨的和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的利益擺在個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種利益發生抵觸的時候,堅決地服從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的利益﹔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黨的領導機關直到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黨內外一切危害黨和人民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4)增加了黨員權利,由七大黨章規定的四項增加到七項。規定:黨員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黨員有權參加政策問題的討論﹔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或鑒定性決議時,黨員有權要求親自參加等,強調“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害黨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5)用黨員的“預備期”代替了沿用已久的“候補期”,用“預備黨員”來代替“候補黨員”。(6)取消了原有黨章對不同社會成分出身的人規定不同的入黨手續的辦法。(7)在黨員脫黨方面,保留了七大黨章的規定,只是簡化了需“報告上級黨委批准”的審批手續。
八、對黨的組織機構及組織制度的一些方面做了重大調整。(1)改變了七大黨章關於黨中央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和黨的書記處主席一人兼三任的規定,實行黨的總書記制度,中央主席兼任中央政治局主席職務,但不再兼任黨的總書記。增設了黨的中央委員會副主席職位,規定“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2)取消了原有的各級代表會議的規定。(3)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一規定一直延續至今。(4)將黨的監察機關的領導體制由原來受同級黨委“指導”修改為受同級黨委“領導”,規定“經常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是各級監察機關的重要工作任務。
九、將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這種分類一直延續至今。取消了七大黨章關於對黨組織的處分規定。
十、恢復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和六大、七大黨章做專章規定黨同共青團關系的做法,但在具體規定上有新的內容。“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青年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同時受同級黨組織和青年團上級組織的領導”。對共青團的性質做了新規定,“共產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
十一、刪除了獎勵與處分和經費兩章。從八大黨章至今,在黨章中再也沒有關於黨的經費的任何規定。
八大通過的黨章是黨執政后的第一部黨章,是一部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黨章,是繼七大黨章后我們黨的又一部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建黨學說同中國共產黨建設的具體實踐緊密結合的一部好黨章。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毛澤東建黨思想發展的重要標志,是探索執政黨建設規律的初步成果。
九
1969年4月,黨的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對八大黨章進行了修改。九大黨章重新規定了黨的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並在總綱中把毛澤東思想做了概括,還突出強調了階級斗爭問題。
總綱強調:“毛澤東思想是在帝國主義走向全面崩潰、社會主義走向全世界勝利的時代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指出,“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在這個歷史階段中,始終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存在著帝國主義和現代修正主義進行顛覆和侵略的威脅”,甚至稱“我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的政治大革命。”這是毛澤東晚年“左”傾錯誤論點的總概括。
九大黨章對黨的性質也做了錯誤的規定,指出:“中國共產黨是由無產階級先進分子所組成,領導無產階級和革命群眾對於階級敵人進行戰斗的朝氣蓬勃的先鋒隊組織。”還明確規定了林彪作為毛澤東主席的接班人,指出:“林彪同志一貫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最忠誠、最堅定地執行和捍衛毛澤東同志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林彪同志是毛澤東同志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強調毛澤東同志繼承、捍衛和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把馬克思列寧主義提高到一個嶄新的階段﹔明確地規定要繼續開展階級斗爭、生產斗爭和科學實踐三大革命運動,鞏固和加強無產階級專政,要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明確提出要用毛澤東思想來整黨建黨,整頓黨的組織、黨的領導作風,加強黨的建設﹔提出了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打倒以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以蘇修叛徒集團為中心的現代修正主義以及各國反動派的任務。
關於黨員,做了以下改動:(1)在入黨條件上,突出強調了階級成分。將社會成員按家庭出身劃分為工人、農民、貧農、下中農、革命軍人和其他革命分子,並規定隻有這部分人具備了黨章關於黨員的其他方面條件,才可以入黨。(2)在入黨手續上,取消了八大黨章關於新黨員要“經過一年的預備期,才能轉為正式黨員”的規定,為突擊發展黨員提供了便利條件。(3)取消了黨員權利的所有規定,隻規定黨員應盡的義務,使黨員權利和義務相脫節。(4)規定“証據確鑿的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蛻化變質分子、階級異己分子應清除出黨,並不准重新入黨”。這實際上是將矛頭直接指向大批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為林彪、江青、康生等人篡黨奪權提供了依據。
關於黨的組織原則和制度的規定:(1)取消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代表大會的職權,使黨的領導機關形同虛設。(2)突出強調了軍隊黨組織建設問題,將“黨的地方和軍隊中的組織”作為一章,這種體例一直被沿用到十一大黨章為止。(3)取消了黨的監察委員會。
此外,從篇幅上看,九大黨章突出政治思想,內容極其簡單,隻有十二條,比八大黨章起碼短一半。這是根據毛主席說的,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適合於工農兵、勞動群眾的要求,使工人、農民都看得明白,要去掉形式主義,去掉煩瑣的條條,突出政治。
九大黨章是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錯誤理論指導下,為適應“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傾錯誤的需要而制定的。它對八大黨章內容的重大修改,集中反映了“文化大革命”對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的嚴重破壞,對后來在黨內產生的藐視黨紀國法和黨章虛無主義,都產生了直接的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