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1982年9月,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對十一大黨章做了許多帶有根本性的修改。這次修改黨章,總的原則是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的特點和需要,對黨員提出更嚴格的要求,提高黨組織的戰斗力,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
十二大新黨章的內容由十一大黨章的5章19條,擴展為10章50條。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一、在總綱中重新界定了黨的性質和黨的指導思想、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和黨的總任務,增寫了黨在國家生活中如何正確地發揮領導作用的內容。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黨的工作重點是“領導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必須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全體黨員在一切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的先鋒模范作用”,“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証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的工作”。
二、對黨員和黨的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並增加了許多新內容。強調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反對黨內外錯誤傾向,有勝任領導工作的專業知識和組織能力,堅持黨的原則,同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作斗爭等。規定了黨員應當履行的八項義務,增寫了絕對不得假公濟私、損公利私,堅決反對派性,勇於支持好人好事,反對壞人壞事等內容。同時規定了黨員享有的八項權利,包括: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培養和訓練﹔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等,強調“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三、根據歷史的經驗和教訓,新黨章強調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的原則,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証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四、對改善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體制,對加強黨的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對加強基層組織的建設,都作了許多新的規定。新黨章規定,黨中央不設主席隻設總書記,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會議和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中央和省一級設顧問委員會,以發揮許多富有政治經驗的老同志對黨的事業的參謀作用﹔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中央以下的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行黨章規定范圍內的監督,對中央委員會成員違犯黨紀的行為可以向中央委員會檢舉﹔黨的各級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所有這些規定,都將有利於加強黨的集體領導、提高黨的戰斗力和加強黨與群眾的聯系。
五、新黨章首次將入黨誓詞載入黨章。還規定:黨內必須經常地、認真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堅持開展反對“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的思想斗爭﹔必須堅持進行機構改革,努力培訓干部,逐步實現黨的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必須經常整頓黨的作風和黨的組織,保持黨在思想上和組織上的共產主義純潔性,加強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
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清除了十一大黨章中“左”的錯誤,繼承和發展了黨的七大和八大黨章的優點,集中體現了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是一部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黨章,成為新時期歷次黨代會修訂黨章的基礎,為把我們黨建設成為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堅強核心,提供了重要保証。
十三
1987年11月,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十二大黨章的部分條文做了修改,主要集中在對黨內選舉辦法、黨組織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的辦法以及對從中央到地方黨的組織和職能進行必要的調整上,以適應形勢與任務的變化。
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黨章的10個條款,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一、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辦法,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二、進一步完善黨內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的辦法和程序,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三、新規定了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即:“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顧問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四、對中央領導機構的設置(中央書記處)或組成成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的產生辦法進行了調整,規定:“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段刪除了“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的規定。
五、中央顧問委員會的任期及其領導機構的產生,第二十二條第二段修改為:“中央顧問委員會每屆任期和中央委員會相同。它的常務委員會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報中央委員會批准。”
六、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取消,重新恢復了鄉、行政村基層建制,十三大黨章修正案根據形勢變化,在第三十條第一段進行了修改,在需要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的基層單位名單中,刪除了“人民公社”,新增加了“村”。
七、對企業和不同領導體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能作出了明確規定:“企業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証監督。這些基層黨組織應以主要精力加強黨的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支持行政負責人按規定充分行使職權,並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尚未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領導本單位的工作。”
八、關於黨組的設置問題,將第四十六條中“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改為:“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人民團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經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對第四十八條做如下修改:“在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是否建立黨委,黨委的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十三大對黨章部分條文的修改,體現了改革開放新形勢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新要求,為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努力走出一條不搞政治運動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設的新路子,提供了必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