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1928年6月至7月在蘇聯莫斯科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六大黨章共15章53條。
與以前幾部黨章相比,六大黨章不僅確定黨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而且首次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條根本原則:(一)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二)各級黨部對選舉自己的黨員,應做定期的報告﹔(三)下級黨部一定要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嚴守黨紀,迅速切實的執行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和黨的指導機關之決議。這些原則體現了黨對貫徹民主集中制經驗的積累和認識的深化,是中共民主集中制發展歷史上的重要標志。
鑒於當時的形勢,六大黨章新增加了黨員遷移、指定指導機關、黨的地域區分、各級機關執行權、黨的全國會議和全國大會等項規定。關於黨員轉移,規定:“黨員由這一個組織遷至別一個組織的工作范圍內(區域內)時,應轉入其所在地之組織中,去作為這一個組織之一員。黨員由這一組織轉別一組織及一國移至他國的一切手續,須按照中央頒布的規例。”關於指定指導機關,規定:“在秘密環境之下,於必要時,黨的下級機關得由上級機關指定,且經上級機關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員加入黨部委員會。”關於黨的地域區分,規定:“黨以地域原則劃分為單位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於該區域內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所有黨員無民族與國界之分,都應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地方黨部組織,成為中共的黨員。”關於各級機關執行權,規定:“黨的組織在共產國際和黨的決議范圍內,對於地方問題有自由處決權。”關於黨的全國會議,規定:“按通常規例,一年召集兩次。全國會議的成分及選舉率(每若干人選舉一代表)由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全國會議決議案,經過中央委員會審定后才發生效力”﹔“黨的全國會議開會時,如恰當共產國際世界大會之前,經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可以選舉參加共產國際世界大會之代表”。關於黨的全國大會,規定:“黨的全國大會是黨的最高機關,按通常規例,每年開會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得共產國際同意后召集之。黨的全國大會臨時大會或由中央委員會自動決定,或由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創議,或由出席最后一次全國大會的代表,代表黨員半數以上的組織之要求,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但黨全國大會的臨時大會之召集,必須經過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批准,黨的全國大會,隻有出席代表能夠代表過半數以上之黨員時,始能通過決議案。”“黨全國大會的選舉率,由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決議,或由中央委員會決定,或由黨全國大會之前開會的黨的會議決定。”黨的全國大會的職權主要是:“1.接受並審查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審查委員會的報告。2.決定黨綱上的問題。3.決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組織等問題的決議案。4.選舉中央委員會,中央審查委員會等。”黨的全國大會代表“應由黨的省代表大會選舉之。但在秘密工作條件之下,得共產國際委員會之同意,則代表可由省委員會派遣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如得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可以黨的臨時全國大會代替”。
六大黨章對黨的組織系統和黨的紀律做出了更加詳盡的規定,對黨團、黨與共產青年團的互相關系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強調:“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級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在於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並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黨團得選舉干事及書記進行日常工作。黨團在處決自身內部問題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權。”“在黨與青年團的各指導機關中(從支部至中央)均應互派代表交換發言權同表決權,同樣青年團得以自己團員的數量為比例,選派代表出席黨的一切代表大會。”
六大黨章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正確的,對黨在當時嚴酷環境下加強自身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情況特殊並受到共產國際的影響,有些規定脫離實際,難以實施。
七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總結了黨領導革命斗爭的新經驗,繼承了以前歷屆黨章的優點,制定並通過了新黨章。它由總綱和11章70條組成,第一章“黨員”﹔第二章“黨的組織機構”﹔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第四章“黨的省及邊區之組織”﹔第五章“黨的地方、縣、市及區之組織”﹔第六章“黨的基礎組織”﹔第七章“黨的地下組織”﹔第八章“黨的監察機關”﹔第九章“黨外組織中的黨組”﹔第十章“獎勵與處分”﹔第十一章“經費”。
七大黨章的突出特點是:
第一,增寫出了總綱部分,實際上是黨的最簡要的基本綱領。“這個總綱,是概括我們黨二十四年斗爭的經驗,並吸收了世界工人運動中最好的經驗,也即是概括我黨領袖毛澤東同志的思想而制定的。它用簡要的文字,說明了我們黨的性質與理論﹔說明了中國革命的性質、動力、任務和特點,以及我們黨在中國革命中的基本方針和我們黨所必需具備的條件﹔還說到了在我們黨內不能容許機會主義存在﹔說到了黨內的自我批評,黨的群眾路線和黨的組織原則等。”從此,黨的綱領、黨的思想路線和政治路線一並寫入黨章,並成為傳統堅持下來,使黨的思想一致、政治一致和組織上、行動上的一致有了統一的制度保証。
第二,在總綱中第一次確立了毛澤東思想是黨的指導思想,規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與中國革命的實踐統一的思想——毛澤東思想,作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針,反對任何教條主義的或經驗主義的偏向。”這是七大通過的黨章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特點。劉少奇在七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黨章的總綱上確定以毛澤東思想作為我黨一切工作的指針,在黨章的條文上又規定:努力地領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義務。這是我們這次修改的黨章一個最大的歷史特點。”
第三,特別強調了黨的群眾路線,規定:“中國共產黨人必須具有全心全意為中國人民服務的精神,必須與工人群眾、農民群眾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廣泛的聯系。並經常注意鞏固與擴大這種聯系。每一個黨員都必須理解黨的利益與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對黨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每一個黨員都必須用心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和了解他們的需要,並幫助他們組織起來,為實現他們的需要而斗爭。每一個黨員都必須決心向人民群眾學習,同時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眾,啟發與提高人民群眾的覺悟。中國共產黨必須經常警戒自己脫離人民群眾的危險性,必須經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內部的尾巴主義、命令主義、官僚主義與軍閥主義等脫離群眾的錯誤傾向。”
第四,更加完善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制度。七大黨章對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內容第一次作出明確規定,指出了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條件,並根據民主與集中的辯証關系充實完善了若干具體條文規定,如:“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制產生”,“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向選舉自己的黨的組織作定期的工作報告”,“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凡能進行選舉的地方,均須由選舉產生之”,“黨的政策及各種問題,在未經決定以前,每個黨員在黨的組織內及黨的會議上,均可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討論,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一經決議以后,即須服從,並須無條件地執行”﹔規定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以及黨在一個地方、一個縣、一個城市、一個區的組織和工作規則﹔重新規定了黨的監察機關的任務與職權。這些規定,使黨的民主集中制更加完善,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工作制度、黨的紀律都有了很好的規范。
第五,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黨的權利有四項,分別是:(1)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2)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4)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黨的四項義務是:(1)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2)嚴格地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3)為人民群眾服務,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了解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需要,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4)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精通自己的業務,在各種革命事業中起模范作用。另外,七大黨章還恢復了六大黨章取消了的關於黨員候補期的規定。
第六,對黨的基層組織的組織范圍、權利和任務等,首次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的支部。在每一個工廠、礦山、農村、企業、街道、連隊、機關、學校,等等之內,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的支部組織。黨員不到三人者,則加入鄰近之黨的支部組織。黨的支部組織,須經縣委或市委之批准。”“凡在黨員數量比較多的處所,在黨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況,劃分小組。選舉組長一人,必要時再選舉副組長一人。凡有黨員和候補黨員超過五十人之鄉村,或超過一百人廠、機關和學校,得成立黨的總支部。在總支部下,按居住、車間、部門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部權利。”“凡有黨員及候補黨員超過五百人以上之大鄉鎮、大工廠、機關和學校,得省委或邊區黨委之允許,得選舉黨的鄉鎮、工廠、機關、學校委員會。在委員會之下,按居住、車間、部門和班次,成立黨的支部。”“支部必須使人民群眾與黨密切結合起來。”支部的任務是:(1)在人民群眾中進行宣傳和組織工作,以實現黨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種決議。(2)經常注意並向上級機關反映人民群眾的情緒和要求,關心人民群眾之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生活。並組織人民群眾來解決他們自己的各種問題。(3)吸收新黨員,征收黨費,審查與鑒定黨員,對黨員執行黨的紀律。(4)教育黨員,組織黨員的學習。這些規定明確寫進黨章,對於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七,七大黨章在組織系統名稱方面,與六大黨章有所不同。規定邊區委員會與省委員會為同級黨委﹔(區)委員會之下為地方委員會﹔黨的基礎組織由支部干事會改為支部委員會﹔在政府、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群眾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黨團改稱黨組等。
第八,七大黨章在全黨第一次設置了中央委員會主席一職,規定“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與中央書記處,並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一人”。“中央委員會主席即為中央政治局主席與中央書記處主席”。
七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第一部完全獨立自主修改通過的黨章,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在長期斗爭中逐漸成熟起來,對中國革命規律和黨的建設規律的認識達到了新的水平,在黨的歷史上具有裡程碑的意義。它是黨在民主革命時期最完備的一部黨章,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為黨領導中國人民贏得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政治基礎、思想基礎和組織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