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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决策,规范政策制定程序
“一票否决”过多过滥的根源,是上级政府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的随意性,因此,设立“一票否决”的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基层干部和群众心里最清楚,最有发言权。“一票否决”考核指标的设置,须具有宪法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依据,并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论证、群众听证的形式来确定“一票否决”事项。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尚虎平撰文建议,在转型期“一票否决”尚有重大建设性意义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让它成为脱缰的野马,这就需要扩大人民群众对“一票否决”的广泛参与,让公民、社会组织、特定利益群体都参与到“一票否决”的决策、实施、评估中去,以“参与行政”的民主来约束“一票否决”可能的“独裁”,从而把“一票否决”限制在保证人民利益的范围内。实际上,中央一再强调的“要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听证会、专家咨询参加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要有利益相关方参加……”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在决定被‘一票否决’事项时,除了政府常务会议成员或同级党委成员外,人大、公民、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也应该参与进来。”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刘春萍教授认为,“这样可以使更多层级的代表对否决事项、否决的主体及被否决的个体提出相关建议。”
效力限期,建立科学退出机制
记者在与一些基层干部交流中听到比较强烈的呼声是,除了“基本国策”层级的“一票否决”事项,其他“一票否决”事项应该设定效力期限,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终止。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认为,“一票否决”有权宜性,一些“一票否决”事项应考虑是否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应该建立退出机制,到了一定时期就及时清理、退出。
《新华每日电讯》曾刊发评论指出,我们亟须摆脱“一票否决”依赖症,清理和规范“一票否决”,取消不必要、不合理的“一票否决”事项。这不是否定“一票否决”的重要作用,恰恰相反,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才需要为其减负,以便更好地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集中精力将真正需要“一票否决”的事项抓好、抓实。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对“一票否决”进行清理与规范:2011年10月,江西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设“一票否决”事项,除保留中央明确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四项“一票否决”,并将青少年健康体质等“一票否决”事项进行合并外,其他面向基层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予以取消。此前,河南、广东、新疆等省区也都进行过专项清理。
有学者认为,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事关基本国策的“一票否决”,应该而且必须好好地坚持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在现阶段,“一票否决”要全部取消也不现实,但要慎用,“要矫正过去在这方面的教训,能取消的要取消,不能取消的也要给出很清晰的边界”。
哪些事项可用“一票否决”?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认为,哪些事项更适用“一票否决”,很难下一个定论,这恰恰是当前我们应当反思和进行调查研究的重大问题。杨伟东表示,从理论上说,某一事项足够重大,一旦发生问题即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可逆转的后果,引入“一票否决”似较合适。但这只是理论假设,运用“一票否决”能否产生抑制特别是防止问题的发生,有赖于实证研究。
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林学飞认为,要谨慎对待“一票否决”,如果不是在特定时期,不是针对特别重大问题,就不要采用这种非正常的手段。
《瞭望》杂志曾刊文指出,“一票否决”不可轻言废止,但也不能过滥。其设定首先要合理,应立足于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之上,经通盘考虑、综合分析,只有那些真正足以左右国计民生的项目,方可“一票否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原厅长刘铭达认为,行政部门的哪些事可用“一票否决”,必须作出统一规范;被作为否决的事项的标准,应有明确的内涵,并具有排他性。
黑龙江省委党校赵守东则认为,确定“一票否决”事项,应结合一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部门分工的不同进行差异化分类,让官员把精力放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和最困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中。比如,政府招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不同,不加区别地一律实行招商“一票否决”,就与法规不符;不同地方由于土地等资源条件不同、财政实力不同,招商效果恐怕也不同。假若千篇一律地实行“一票否决”就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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