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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新观察

□ 策划:薛万博 □ 统筹:李小平
2013年05月30日08:5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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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大的“金字塔”基座

绩效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既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使用的指标,也有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使用的指标,同时包括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使用的指标。尽管后者并不是对地方政府绩效的整体考核,但同样对地方政府产生重要影响。

正是因为“一票否决”的威慑力,使得这一行政手段日益受到地方和各级管理部门的青睐。近年来,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领导讲话中,经常出现这个关键词。

如果在百度上搜索“一票否决”,就会发现涉及的领域可谓包罗万象,除了中央明确实行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食品安全“一票否决”事项,更多的还是各地、各部门自行列入的诸多事项,例如党风廉政建设、廉政宣传教育、扫黄打黑除恶、民族宗教事务、重点工程进展、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保障房建设、艾滋病防治、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越级上访、招商引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生态文明、民生工程、校园安全、城市建设、物价涨幅、税费征收、收入增速、财政增收、森林防火、林业管理、水土保持、消防工作、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师德考核、医德考核等,甚至包括档案管理、厕所改造、家畜养殖、禁烧秸秆、整治黑网吧、清理摩托车、打击非法行医……

到目前为止,恐怕没有哪个权威部门能把全国范围内的“一票否决”事项统计清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除了中央有明文规定的少数几项特定工作外,国家部委以及省、市、县、乡的行政机构甚至行业协会组织,几乎都在逐层累加。有学者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从中央到地方,“一票否决”呈现的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越往上,塔尖越小;越往下,基座越大。

据报道,江西省纪委调研法规室2011年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该省针对地方和基层的各种“一票否决”内容高达62项。从设置依据上看,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二是中央在特定时期有阶段性要求的事项;三是中央仅有考核要求但没有规定“一票否决”,而是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大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四是没有中央和省里政策依据的“一票否决”事项,主要为市、县党委政府或省、市、县主管部门所设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县委书记坦言:“地方的‘一票否决’越来越多,完全来自现实工作的压力。从中央到省、市实行的‘一票否决’,对于县里来说都是‘规定动作’,必须落实到位。否则,一旦出了问题被否决,就全白忙活了。而县里结合本地实际要推行的重点工作,比如说招商引资计划、特色种植计划、工业园区建设等等,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就可能落空。还有一些必保的重点工作,比如越级上访问题、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就可能出事儿。所以,必须得有一些‘自选动作’。这‘一票否决’就像打扑克时的‘王牌’一样,用起来好使!”

这张“王牌”为何好使呢?从各地“一票否决”的具体实践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三个“杀手锏”:

其一,否决机会,不得提拔。以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为例,对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晋升职务。

其二,否决职务,免职降职。仍以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为例,对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在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其三,否决利益,集体受罚。如某地规定,对县里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没有完成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作出以下惩罚:一是除下拨正常工资、经费外,其他经费报告一律不批;二是该单位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当年不得评优、不得晋级;三是责令单位责任人离岗招商;四是冻结该单位的干部使用。

(责编:杨媚、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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