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党建

“一票否决”新观察

□ 策划:薛万博 □ 统筹:李小平
2013年05月30日08:5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规范、清理“一票否决”并非终点,形成一套可以互相制约、互相激励的科学考核评价制度才是根本。

“一票否决”如何实现科学化?

□ 本刊记者/薛万博

近年来,鉴于基层对“一票否决”泛化的种种弊端反应越来越强烈,一些省区已对“一票否决”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但由于清理和规范的力度有限,一些地方自设的“一票否决”事项仍在出现。

可以肯定的是,规范、清理“一票否决”并非终点,形成一套可以互相制约、互相激励的科学考核评价制度才是根本。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要求下,行政管理手段创新也成为题中的应有之义。尽管对“一票否决”该何去何从还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通过对一些官员、学者相关观点的梳理,我们或许可以看到一个大致的方向。

确立地位,依法推进制度建设

在学界,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观点是,考核管理应该回归常态,更重要的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在当前,如果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替代“一票否决”的效力,就应该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走向,通过制度化建设使其规范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孙洁琦的相关见解颇具代表性。他认为,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这就需要杜绝在实行“一票否决”过程中存在的人治的可能性,不让人治有可乘之机。这就要求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一票否决”进行专门的规定或者在其他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探索制度化建设的细节,以法治理念来推行行政管理。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务员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尽量做到职责法定、行为法定、决策法定。

孙洁琦建议,首先是明确“一票否决”的法律定位,说明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对“一票否决”的主体、标准、程序、救济、监督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扩大否决主体的范围,明确否决的标准,加强各方面力量对否决的监督;三是应该有相配套的一系列规定,能和其他制度相衔接。例如,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衔接,与行政问责制的协调,与人大任免、质询、弹劾、罢免制度的衔接等。制度化建设的目标在于,既要保证行政高效,又必须坚持行政合理合法。这样,所有的行政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明确授权,划分各层级责权利

哪个行政部门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有观点指出,“一票否决”不仅要具有实质的合理性,而且要有形式或权限上的合法性。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提出,解决“一票否决”所存在问题的根本,就是将问责平台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否则,一问责,相关官员就闹哄哄地下台,随后又不声不响地上台。第三方的监督,决不能来自于政府内部”。

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叶富春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只有科学合理地划分上下级政府的责权利,确立地方政府各项工作的权重,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才能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有效地进行绩效考核,才能使下级政府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内的行为有效地实现上级政府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被否决方的权利更需要保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原厅长刘铭达看来,“一票否决”的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应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申诉期限,“一票否决”不能变成一个人表态的否决权。

也有学者建议,应该建立健全“一票否决”仲裁制度,成立由基层干部群众、“两代表、一委员”等各个层面广泛参与的仲裁委员会。在启动实施“一票否决”时,对被否决对象、具体责任等进行仲裁,力求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着力杜绝“否决下级不否决上级,否决单位不否决个人”等不公平现象。

(责编:杨媚、权娟)


相关专题
· 期刊选粹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