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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话党章

□ 沈传宝 李东方 张士义
2012年12月28日13:3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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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十一大党章做了许多带有根本性的修改。这次修改党章,总的原则是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和需要,对党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十二大新党章的内容由十一大党章的5章19条,扩展为10章5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总纲中重新界定了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增写了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地发挥领导作用的内容。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的工作重点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在一切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的工作”。

二、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并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强调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反对党内外错误倾向,有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坚持党的原则,同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作斗争等。规定了党员应当履行的八项义务,增写了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坚决反对派性,勇于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包括: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三、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新党章强调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四、对改善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体制,对加强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都作了许多新的规定。新党章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和省一级设顾问委员会,以发挥许多富有政治经验的老同志对党的事业的参谋作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所有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体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

五、新党章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还规定:党内必须经常地、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坚持开展反对“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的思想斗争;必须坚持进行机构改革,努力培训干部,逐步实现党的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必须经常整顿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保持党在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共产主义纯洁性,加强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党的七大和八大党章的优点,集中体现了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章,成为新时期历次党代会修订党章的基础,为把我们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提供了重要保证。

十三

1987年11月,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十二大党章的部分条文做了修改,主要集中在对党内选举办法、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以及对从中央到地方党的组织和职能进行必要的调整上,以适应形势与任务的变化。

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党章的10个条款,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办法,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二、进一步完善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新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即:“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四、对中央领导机构的设置(中央书记处)或组成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的产生办法进行了调整,规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段删除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规定。

五、中央顾问委员会的任期及其领导机构的产生,第二十二条第二段修改为:“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六、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取消,重新恢复了乡、行政村基层建制,十三大党章修正案根据形势变化,在第三十条第一段进行了修改,在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基层单位名单中,删除了“人民公社”,新增加了“村”。

七、对企业和不同领导体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八、关于党组的设置问题,将第四十六条中“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对第四十八条做如下修改:“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十三大对党章部分条文的修改,体现了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新要求,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努力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责编:杨媚、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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