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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话党章

□ 沈传宝 李东方 张士义
2012年12月28日13:3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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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它依据党的自身发展状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二大党章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党的各项制度。

和二大党章相比较,结构和内容基本未变,只是个别条文有所改动,主要是:一是严格了入党的手续,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首次规定了新党员的候补期的制度,“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首次规定了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二是对党的各级组织建制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成立党小组的党员数由原来的“三人至五人”提高到“五人至十人”;将原来“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可成立地方党委员会”,改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可成立地方党委员会等;对地方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做出了适当调整,从而使更了解当地党员和支部实际工作的地方委员会能更有效地领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各级党组织会议的召开制度进行了调整,使其更符合实际。

四大党章注重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建立党的组织,第一次规定支部为党的基本组织,简化了入党程序,推动了党组织的大发展,为迎接革命高潮的到来做好了组织准备。

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改为“有三人以上即可组织支部”,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如支部所在地尚无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二是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改称为“书记”,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

1927年4月至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但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的党章”。

五大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有许多创新性举措,为进一步修改党章提供了依据,比如: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中央委员会”的称谓,以取代二大党章所规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并沿用至今;大会选出中央委员会后举行了五届一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选举产生中共中央政治局,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领导、发挥民主集中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成立以王荷波为书记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

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这个修正议决案共有12章85条,对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做了许多新的补充和修正,特别是在党的组织系统方面,做出了比前四个党章都更为详细、系统的规定。修正章程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在党章上明确提出和肯定民主集中制原则,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得到了党的法规的保证(以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均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写入党章)。这次会议还明确地把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写进党章,并依据五次大会关于组织问题的精神,对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要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外,还应选举“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同时要求党的地方组织也要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此外,修正章程还第一次规定入党者的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并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

党的五大是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发生仅半个月的危急关头召开的。它虽然没能承担起挽救革命的任务,但是,大会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做出的努力和会后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党章修正议决案,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历史价值,对后来的革命运动和党自身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责编:杨媚、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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