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党建

与时俱进话党章

□ 沈传宝 李东方 张士义
2012年12月28日13:3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六大党章共15章53条。

与以前几部党章相比,六大党章不仅确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而且首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一)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二)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做定期的报告;(三)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这些原则体现了党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深化,是中共民主集中制发展历史上的重要标志。

鉴于当时的形势,六大党章新增加了党员迁移、指定指导机关、党的地域区分、各级机关执行权、党的全国会议和全国大会等项规定。关于党员转移,规定:“党员由这一个组织迁至别一个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区域内)时,应转入其所在地之组织中,去作为这一个组织之一员。党员由这一组织转别一组织及一国移至他国的一切手续,须按照中央颁布的规例。”关于指定指导机关,规定:“在秘密环境之下,于必要时,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关于党的地域区分,规定:“党以地域原则划分为单位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于该区域内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所有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组织,成为中共的党员。”关于各级机关执行权,规定:“党的组织在共产国际和党的决议范围内,对于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关于党的全国会议,规定:“按通常规例,一年召集两次。全国会议的成分及选举率(每若干人选举一代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全国会议决议案,经过中央委员会审定后才发生效力”;“党的全国会议开会时,如恰当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前,经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选举参加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代表”。关于党的全国大会,规定:“党的全国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党的全国大会临时大会或由中央委员会自动决定,或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创议,或由出席最后一次全国大会的代表,代表党员半数以上的组织之要求,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但党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之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批准,党的全国大会,只有出席代表能够代表过半数以上之党员时,始能通过决议案。”“党全国大会的选举率,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决议,或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或由党全国大会之前开会的党的会议决定。”党的全国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2.决定党纲上的问题。3.决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组织等问题的决议案。4.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等。”党的全国大会代表“应由党的省代表大会选举之。但在秘密工作条件之下,得共产国际委员会之同意,则代表可由省委员会派遣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得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党的临时全国大会代替”。

六大党章对党的组织系统和党的纪律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对党团、党与共产青年团的互相关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级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在于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党团得选举干事及书记进行日常工作。党团在处决自身内部问题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权。”“在党与青年团的各指导机关中(从支部至中央)均应互派代表交换发言权同表决权,同样青年团得以自己团员的数量为比例,选派代表出席党的一切代表大会。”

六大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正确的,对党在当时严酷环境下加强自身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特殊并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有些规定脱离实际,难以实施。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了党领导革命斗争的新经验,继承了以前历届党章的优点,制定并通过了新党章。它由总纲和11章70条组成,第一章“党员”;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第五章“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第六章“党的基础组织”;第七章“党的地下组织”;第八章“党的监察机关”;第九章“党外组织中的党组”;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一章“经费”。

七大党章的突出特点是:

第一,增写出了总纲部分,实际上是党的最简要的基本纲领。“这个总纲,是概括我们党二十四年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世界工人运动中最好的经验,也即是概括我党领袖毛泽东同志的思想而制定的。它用简要的文字,说明了我们党的性质与理论;说明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以及我们党在中国革命中的基本方针和我们党所必需具备的条件;还说到了在我们党内不能容许机会主义存在;说到了党内的自我批评,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组织原则等。”从此,党的纲领、党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一并写入党章,并成为传统坚持下来,使党的思想一致、政治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一致有了统一的制度保证。

第二,在总纲中第一次确立了毛泽东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这是七大通过的党章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特点。刘少奇在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的总纲上确定以毛泽东思想作为我党一切工作的指针,在党章的条文上又规定:努力地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这是我们这次修改的党章一个最大的历史特点。”

第三,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规定:“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第四,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制度。七大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指出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充实完善了若干具体条文规定,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及党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重新规定了党的监察机关的任务与职权。这些规定,使党的民主集中制更加完善,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制度、党的纪律都有了很好的规范。

第五,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的权利有四项,分别是:(1)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2)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4)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党的四项义务是:(1)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2)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3)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4)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另外,七大党章还恢复了六大党章取消了的关于党员候补期的规定。

第六,对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范围、权利和任务等,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织。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再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部权利。”“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支部的任务是:(1)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2)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3)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4)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这些规定明确写进党章,对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七,七大党章在组织系统名称方面,与六大党章有所不同。规定边区委员会与省委员会为同级党委;(区)委员会之下为地方委员会;党的基础组织由支部干事会改为支部委员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团改称党组等。

第八,七大党章在全党第一次设置了中央委员会主席一职,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

七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修改通过的党章,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中逐渐成熟起来,对中国革命规律和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水平,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最完备的一部党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党领导中国人民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政治基础、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责编:杨媚、权娟)


相关专题
·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 期刊选粹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