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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決”新觀察

□ 策劃:薛萬博 □ 統籌:李小平
2013年05月30日08:5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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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証決策,規范政策制定程序

“一票否決”過多過濫的根源,是上級政府設置績效考核指標的隨意性,因此,設立“一票否決”的程序顯得尤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設置“一票否決”事項,基層干部和群眾心裡最清楚,最有發言權。“一票否決”考核指標的設置,須具有憲法及法律法規的政策性依據,並通過廣泛征求意見、集體論証、群眾聽証的形式來確定“一票否決”事項。

蘭州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尚虎平撰文建議,在轉型期“一票否決”尚有重大建設性意義的情況下,我們不能讓它成為脫缰的野馬,這就需要擴大人民群眾對“一票否決”的廣泛參與,讓公民、社會組織、特定利益群體都參與到“一票否決”的決策、實施、評估中去,以“參與行政”的民主來約束“一票否決”可能的“獨裁”,從而把“一票否決”限制在保証人民利益的范圍內。實際上,中央一再強調的“要進一步健全決策程序,聽証會、專家咨詢參加人員要有廣泛的代表性,特別要有利益相關方參加……”正是題中應有之義。

“在決定被‘一票否決’事項時,除了政府常務會議成員或同級黨委成員外,人大、公民、其他組織和新聞媒體也應該參與進來。”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劉春萍教授認為,“這樣可以使更多層級的代表對否決事項、否決的主體及被否決的個體提出相關建議。”

效力限期,建立科學退出機制

記者在與一些基層干部交流中聽到比較強烈的呼聲是,除了“基本國策”層級的“一票否決”事項,其他“一票否決”事項應該設定效力期限,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終止。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偉東教授認為,“一票否決”有權宜性,一些“一票否決”事項應考慮是否有長期存在的必要。應該建立退出機制,到了一定時期就及時清理、退出。

《新華每日電訊》曾刊發評論指出,我們亟須擺脫“一票否決”依賴症,清理和規范“一票否決”,取消不必要、不合理的“一票否決”事項。這不是否定“一票否決”的重要作用,恰恰相反,正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其作用,才需要為其減負,以便更好地圍繞中心、突出重點,集中精力將真正需要“一票否決”的事項抓好、抓實。

事實上,一些地方已經對“一票否決”進行清理與規范:2011年10月,江西省委、省政府決定,今后原則上不再新設“一票否決”事項,除保留中央明確規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四項“一票否決”,並將青少年健康體質等“一票否決”事項進行合並外,其他面向基層的“一票否決”事項一律予以取消。此前,河南、廣東、新疆等省區也都進行過專項清理。

有學者認為,計劃生育、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事關基本國策的“一票否決”,應該而且必須好好地堅持下去。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在現階段,“一票否決”要全部取消也不現實,但要慎用,“要矯正過去在這方面的教訓,能取消的要取消,不能取消的也要給出很清晰的邊界”。 

哪些事項可用“一票否決”?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偉東教授認為,哪些事項更適用“一票否決”,很難下一個定論,這恰恰是當前我們應當反思和進行調查研究的重大問題。楊偉東表示,從理論上說,某一事項足夠重大,一旦發生問題即可造成重大損失或不可逆轉的后果,引入“一票否決”似較合適。但這只是理論假設,運用“一票否決”能否產生抑制特別是防止問題的發生,有賴於實証研究。

浙江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主任林學飛認為,要謹慎對待“一票否決”,如果不是在特定時期,不是針對特別重大問題,就不要採用這種非正常的手段。

《瞭望》雜志曾刊文指出,“一票否決”不可輕言廢止,但也不能過濫。其設定首先要合理,應立足於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之上,經通盤考慮、綜合分析,隻有那些真正足以左右國計民生的項目,方可“一票否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原廳長劉銘達認為,行政部門的哪些事可用“一票否決”,必須作出統一規范﹔被作為否決的事項的標准,應有明確的內涵,並具有排他性。

黑龍江省委黨校趙守東則認為,確定“一票否決”事項,應結合一個地區的實際情況以及部門分工的不同進行差異化分類,讓官員把精力放在自己的本職工作和最困擾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環節之中。比如,政府招商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職能不同,不加區別地一律實行招商“一票否決”,就與法規不符﹔不同地方由於土地等資源條件不同、財政實力不同,招商效果恐怕也不同。假若千篇一律地實行“一票否決”就難以服眾。

(責編:楊媚、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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