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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清理“一票否決”並非終點,形成一套可以互相制約、互相激勵的科學考核評價制度才是根本。
“一票否決”如何實現科學化?
□ 本刊記者/薛萬博
近年來,鑒於基層對“一票否決”泛化的種種弊端反應越來越強烈,一些省區已對“一票否決”項目進行清理和規范,但由於清理和規范的力度有限,一些地方自設的“一票否決”事項仍在出現。
可以肯定的是,規范、清理“一票否決”並非終點,形成一套可以互相制約、互相激勵的科學考核評價制度才是根本。
在創新社會管理的時代要求下,行政管理手段創新也成為題中的應有之義。盡管對“一票否決”該何去何從還眾說紛紜、見仁見智,但通過對一些官員、學者相關觀點的梳理,我們或許可以看到一個大致的方向。
確立地位,依法推進制度建設
在學界,一種被普遍認同的觀點是,考核管理應該回歸常態,更重要的是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在當前,如果沒有更好的方法可以替代“一票否決”的效力,就應該根據建設法治政府的走向,通過制度化建設使其規范化。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孫潔琦的相關見解頗具代表性。他認為,建設法治政府,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堅持依法行政原則。這就需要杜絕在實行“一票否決”過程中存在的人治的可能性,不讓人治有可乘之機。這就要求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對“一票否決”進行專門的規定或者在其他法律中進行明確的規定。探索制度化建設的細節,以法治理念來推行行政管理。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和公務員之間的權責關系,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盡量做到職責法定、行為法定、決策法定。
孫潔琦建議,首先是明確“一票否決”的法律定位,說明該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對“一票否決”的主體、標准、程序、救濟、監督等事項作出具體的規定,擴大否決主體的范圍,明確否決的標准,加強各方面力量對否決的監督﹔三是應該有相配套的一系列規定,能和其他制度相銜接。例如,與公務員考核制度的銜接,與行政問責制的協調,與人大任免、質詢、彈劾、罷免制度的銜接等。制度化建設的目標在於,既要保証行政高效,又必須堅持行政合理合法。這樣,所有的行政工作才能有條不紊地進行。
明確授權,劃分各層級責權利
哪個行政部門有權行使“一票否決”?有觀點指出,“一票否決”不僅要具有實質的合理性,而且要有形式或權限上的合法性。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提出,解決“一票否決”所存在問題的根本,就是將問責平台設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否則,一問責,相關官員就鬧哄哄地下台,隨后又不聲不響地上台。第三方的監督,決不能來自於政府內部”。
黑龍江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葉富春教授在接受採訪時建議,隻有科學合理地劃分上下級政府的責權利,確立地方政府各項工作的權重,建立健全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才能使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有效地進行績效考核,才能使下級政府在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內的行為有效地實現上級政府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被否決方的權利更需要保護。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原廳長劉銘達看來,“一票否決”的事項,在多數情況下應給予當事人一定的申訴期限,“一票否決”不能變成一個人表態的否決權。
也有學者建議,應該建立健全“一票否決”仲裁制度,成立由基層干部群眾、“兩代表、一委員”等各個層面廣泛參與的仲裁委員會。在啟動實施“一票否決”時,對被否決對象、具體責任等進行仲裁,力求做到公平公正、科學合理,著力杜絕“否決下級不否決上級,否決單位不否決個人”等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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