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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锻炼不时遇尴尬 如何防止挂职"走样"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网友推荐)
2013年01月03日16: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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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锻炼制度化的演变轨迹

□ 龙博文

挂职锻炼作为干部交流培养的一种工作方式,如今已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所认识。类似相声演员牛群挂职副县长、电视节目主持人王志挂职副市长之类的社会新闻,更是让挂职锻炼几度成为热点话题。登录互联网,在百度的搜索栏内键入“挂职锻炼”四个字,可见上百页的相关信息,多为挂职锻炼心得体会之类的内容。

作为一项日趋成熟的制度化实践,挂职锻炼自然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

据相关资料介绍,早在延安时期,边区人民政府曾大规模选派知识分子、干部和学生下乡,对农村社会进行改造。这被学界视为干部挂职锻炼的雏形。

新中国成立后,为促进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党和政府经常以下派工作队的形式选派干部深入基层。虽然这种干部下派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挂职锻炼,却为后来的干部挂职锻炼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紧培养年轻干部的工作被中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1991年9月6日,中央颁布《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决定提出:“对于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干部,特别是四十岁左右的青年干部,要有目的地选派他们到基层去任职锻炼。”“任职锻炼”,作为“挂职锻炼”一词的前身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此外,该决定还提出许多方向性要求:“今后,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除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外,一般不要直接吸收应届大学毕业生进入机关。应届大学毕业生应尽量分配到基层去工作。直接分配到党政机关的应届大学毕业生,要先到基层进行锻炼。”“ 对青年干部下基层锻炼的情况,各级干部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考察,并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表现不好的,不得提拔使用。今后,地(市)以上党和国家机关提拔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暂行条例》对挂职锻炼作出的明确定义,意味着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挂职锻炼已被纳入法制化轨道。

1994年9月,中央组织部针对各地挂职锻炼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下发了《关于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挂职锻炼工作的指导思想;选派挂职锻炼干部的对象和条件;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和职务安排;办理干部挂职锻炼的程序;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等。

作为党内第一个专门针对挂职锻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这一通知为挂职锻炼工作的实施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2000年6月,在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经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对于“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提出了“培养锻炼性交流”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问题。

2001年4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选派中央和国家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选派100多名省部级后备干部和其他局、处级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两年。同年8月,中央组织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选派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工作程序的通知》,在提出对挂职锻炼干部统一安排、加强协调、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强调“要有计划地把那些德才条件好、发展潜力大,但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重点选派到西北等艰苦环境、艰苦地区挂职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磨炼意志,经受考验,增长才干”,凸显了对优秀年轻干部的用人导向。

鉴于基层实践探索的多样性,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干部挂职锻炼去向的相关内容有了提法上的变化。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与此前实施的《暂行条例》相比较,提法上的变化在于增加了“上级机关”以及“其他地区机关”。这表明,挂职锻炼已不再局限于从上至下的单一渠道了。此外,《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接收单位可以是企业,而《公务员法》则对企业的性质加以明确限定,即国有企业。

在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提出:“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提高年轻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十七大之后,中央多次强调大力推进干部交流培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在2010年9月发布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把干部交流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交流。妥善解决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

(责编:权娟、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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