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林远
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核心取向: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公权力行使的伦理底线,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是焕发社会活力的根本依托,是经济高效、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动力源。
夯实制度基础。制度是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手段,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基于民主法制的基础。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轨道上,推进整个社会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切实保障宪法权威、司法公正、行政公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用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消解、克服导致社会不公的各种弊端和缺陷;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依法平衡地保障和增进各个社会阶层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整个社会的发展创新活力。
完善社会保障。公平正义是以经济平等为根基的。要树立效率与公平兼顾、聚焦公平求效率的理念。打破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的固有利益格局,社会分配更多向底层民众倾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更好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缩小贫富差距,让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全民共享;尽快形成常态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利益摩擦协调机制,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根基。
创新社会管理。要通过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人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单位”作为社会运行承载平台的功能大幅度弱化。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建设相对滞后,民间性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人”本应依靠的社会运行主体承载平台的缺失。政府越俎代庖式地过度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不仅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而且效果不佳。由此,优化调整社会运行承载平台成为一项紧迫任务。要大力推进社会建设创新,保障和引导民间性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使城乡社区、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社会职责的分担者、合作者和监督者;更充分地发挥公民的自组织、自引导、自管理的潜能,以更低的成本,更有效、更及时地满足各类社会需求。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变迁,挖掘和利用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努力使之成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生活的新需求与新期待的新型社会载体,不断扩展社会公共治理的内在动力源,使整个社会在内聚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深蕴活力,焕发生机。
凝聚改革共识。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急剧变化,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不断涌现。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多方利益博弈成为普遍现象,在改革进程中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大幅度增加;改革开放初期,一项改革措施出台,基本上是普遍受益,而今天却必然是有得有失;由此人们对深化改革的具体政策取向的认同已不像改革开放初期那样一致。当前,凝聚改革共识的关键,在于寻求利益相关方的最大公约数,找到大多数人都认同的平衡点。而“公平正义”正是能够在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中取得共识的核心取向,因而只有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使社会各个阶层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平衡受益,才能汇聚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成为深化改革的参与者、推动者、分享者,夯实持续支撑深化改革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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