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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以“退赃”换“赦免”,能否行得通?

□ 主持人:明 雪 □ 嘉 宾:李一浩 马龙斌
2013年02月27日09:0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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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已有成功经验,不妨一试

反方:脱离中国国情,不可造次

主持人:马老师担心“特赦”会闹得“鸡飞蛋打”——让清官心寒、让贪官心安。我很想知道,在以往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没有正反两方面都可供参考的实例?

李一浩:纵观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不乏以赦免贪官换取廉政进步的案例,与我们具有相同文化血缘的新加坡就是成功的典型。就拿我国的香港地区来说,20世纪六七十年代,警察贪腐成风,仅收受“黄赌毒”的贿赂每年就达十亿港元。香港廉政公署设立之后,如果严格依法行事,香港将没有警察可用。于是,当时的香港总督发布“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这种“退一步、进两步”的策略有效减少了改革阻力,使香港逐渐走上政治清明的轨道。

马龙斌: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特定的国情。虽然同为华语社会,但我们与新加坡这个城市国家的情况不同,不知要复杂多少倍;即便是与香港地区相比,大陆的情况也要复杂得多,不可简单类比、盲目照搬。社会制度的巨大差异决定了思路的不同、道路的不同。

李一浩:从哲学的角度说,一个新观点是真理还是谬误,只能由实践来检验。所以,“有条件地特赦贪官”行得通还是行不通,应该让其到实践中试一试。反腐专家李永忠和吴思都提出设立政治体制改革特区的设想——“全国2800多个县,拿出1%即28个县来搞政改试验,一旦有成功的,复制拷贝就行了;即使失败了,也就1%,不会引发震动。”

马龙斌:我仍然坚持认为,官员以“退赃”换“赦免”的构想完全是基于一个没有得到证实的假定,一旦实施起来无异于“饮鸩止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提出过这样一个观点:“反腐败本身就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所有改革都必须能够增进治理的合法性和效果。制度建设参与者要坚守基本的规范,那就是腐败必须得到惩治。与此同时,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得到更多民众的认可。离开了这些,所谓制度创新设计其实都是痴人说梦。”我觉得这话很有道理。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法律是唯一的标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任何反腐败机关都不得对腐败官员法外开恩。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的讨论就到这里。两位嘉宾的精彩讨论让我们认识到,反腐败问题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的未来走向和路径选择,绝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在理想和现实、战略和战术、眼前和长远的平衡当中,我们更能看到一项重大措施出台的艰难程度,进一步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希望我们今天的讨论能促使广大读者深入思考、凝聚共识。

(黑龙江《党的生活》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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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权娟、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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