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党建

官员以“退赃”换“赦免”,能否行得通?

□ 主持人:明 雪 □ 嘉 宾:李一浩 马龙斌
2013年02月27日09:0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正方:“赦免退赃官员”是基于“现实选择”

反方:“赦免退赃官员”会滋生“合法腐败”

主持人:刚才,马老师提到“有条件赦免部分退赃官员”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这也正是舆论争议的焦点之一。在“赦免”与“法治”之间,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李一浩:我注意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的一个观点,他认为:如果制定赦免条款,能够换取某些腐败分子积极的配合或者被动的配合,从而减少查处腐败分子的难度、有效降低司法成本,那么,这样的制度是值得推广的。反腐专家、《求是》杂志社研究员黄苇町虽然对这个提议持不同观点,但也曾坦言:“事实上,在过去查处贪腐大案要案的过程中,如果涉及面过大,也采取过有条件赦免的做法。”据我所知,这些年在处理一些牵涉面较大的贪腐案件时,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就曾规定:在一定涉案金额内,只要相关当事人如实交代问题、主动退赃,则既往不咎。这些做法也许不是上策,但却是基于现实的一种选择。

马龙斌:无论现实选择有着怎样的理由,都不能脱离法治原则。如果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么做了,尚情有可原,要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潮流下逆流而上,就不可原谅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罪犯免予处罚只有两种情形:一是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法官可以判决免予处罚;另一种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赦免。如果对某些腐败官员“网开一面”,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会动摇现有法治社会的稳定性,还会让一些贪官既占了便宜又钻了“空子”。比如,一些官员及其家人已经享受到了贪腐带来的实惠,现在再来个“退赃”洗罪,岂不是通过华丽转身衍生出了“合法腐败”?还有,倘若实施赦免,那么此前已经查处判刑的贪官怎么办,是不是也要赦免呢?

李一浩:恐怕马老师混淆了“赦免”和“豁免”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赦免是指认定有罪,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豁免则是不受法律的束缚和管辖。我们现在谈的是“有条件赦免”,并非“无条件豁免”。“有条件赦免”的主张跟“自首”、“返赃”、“悔罪”等酌情量刑的司法实践一样,体现的是司法的理性和法律人性化、情理化的内在品质。

马龙斌:在官员群体中,清官占绝大多数。如果把赦免某些贪官作为政治改革的交换条件,那么,会不会让清官心寒?原来支持改革的清官会不会因心态不平衡转而反对改革?再说,贪官挖空心思聚敛的钱财怎么会乖乖地如数上缴?如果仅仅上缴一部分赃款,岂不是官位可以保全、贿赂可以照拿?况且,贪官交出赃款就会支持政治体制改革吗?我看不一定。我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想法,而且这么做是一种违宪行为。

(责编:权娟、杨媚)


相关专题
· 期刊选粹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