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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山大相知與誰——如何看待基層干部系列報道之三

2013年05月23日07:4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責任大、權力小,兩頭受氣不落好

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都明確規定,鄉鎮政府是我國的基層國家行政機關和鄉鎮人大的執行機關,並賦予其“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等七項職能。但在實踐中,水法、環保法、森林法、計劃生育條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規都把權力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並沒有行政執法權。

責任很大,鄉鎮干部在執行中卻沒有相應授權,在面對具體工作時左右為難——如果嚴格守法,工作將無法開展,寸步難行﹔如果大刀闊斧地開展工作,就難免會造成越權或違法。

河南省民權縣龍塘鎮干部高志領舉了個例子:違反計劃生育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應該由縣一級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征收決定並負責征收。但實際上,縣計生委派到每個鄉鎮計劃生育服務站的工作人員一般隻有三四個人,根本承擔不了全鎮的征收工作。因此,這項工作主要由鄉鎮干部負責,而這又是“得罪人”的工作,常常是收不到錢還要被群眾罵,隻能求親戚靠朋友,通過人情關系才能收上來。“現在基層干部其實沒有什麼約束手段,如果有人真的一分錢不掏,你又拿他有什麼辦法呢?”他說。

不少基層干部反映,上世紀90年代各地撤區並鄉建鎮之后,各鄉鎮雖然都設立了“七站八所”,但都陸續實行垂直管理,干部任免權和人事調配權都在上級主管部門,這使鄉鎮政府本就有限的權力被大量肢解、剝離,職能被嚴重“架空”,很難有效管理本轄區內的行政事務。實行垂直管理的站、所具有行政執法權,他們將罰款和收費直接上繳到上級主管部門,但他們的人員工資、公用經費、醫療費等,又通過財政“專項上解”,形成了鄉鎮財政“一個蘿卜兩頭切”的局面。

中央黨校教授高新民指出,從表面上看,鄉鎮一級有許多行政機構和人員,但由於實行的是條塊分割的行政體制,鄉鎮大多數站所都是縣直部門在鄉鎮所設的延伸機構,名義上是“雙重領導”,實質上人、財、物全由“婆婆”直管,鄉鎮無權過問,也無法干涉。由於鄉鎮領導對大多數部門的站所無權管理,沒有形成與職責權限相稱的政權實體,“一無權,二無錢,全靠嘴皮搞宣傳”,往往要辦的事無力辦成,想解決的問題無法解決。“要改變這一現狀,就必須賦予鄉鎮干部與其承擔責任對等的相應權力,將一些必要的行政執法權授權或委托到鄉鎮,實現鄉鎮政府權、責、利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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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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