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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以“退贓”換“赦免”,能否行得通?

□ 主持人:明 雪 □ 嘉 賓:李一浩 馬龍斌
2013年02月27日09:0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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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赦免退贓官員”是基於“現實選擇”

反方:“赦免退贓官員”會滋生“合法腐敗”

主持人:剛才,馬老師提到“有條件赦免部分退贓官員”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問題,這也正是輿論爭議的焦點之一。在“赦免”與“法治”之間,到底是一種怎樣的關系呢?

李一浩:我注意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喬新生的一個觀點,他認為:如果制定赦免條款,能夠換取某些腐敗分子積極的配合或者被動的配合,從而減少查處腐敗分子的難度、有效降低司法成本,那麼,這樣的制度是值得推廣的。反腐專家、《求是》雜志社研究員黃葦町雖然對這個提議持不同觀點,但也曾坦言:“事實上,在過去查處貪腐大案要案的過程中,如果涉及面過大,也採取過有條件赦免的做法。”據我所知,這些年在處理一些牽涉面較大的貪腐案件時,一些地方的紀檢監察部門就曾規定:在一定涉案金額內,隻要相關當事人如實交代問題、主動退贓,則既往不咎。這些做法也許不是上策,但卻是基於現實的一種選擇。

馬龍斌:無論現實選擇有著怎樣的理由,都不能脫離法治原則。如果在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這麼做了,尚情有可原,要是在建設法治社會的時代潮流下逆流而上,就不可原諒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免予處罰隻有兩種情形:一是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法官可以判決免予處罰﹔另一種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赦免。如果對某些腐敗官員“網開一面”,就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也會動搖現有法治社會的穩定性,還會讓一些貪官既佔了便宜又鑽了“空子”。比如,一些官員及其家人已經享受到了貪腐帶來的實惠,現在再來個“退贓”洗罪,豈不是通過華麗轉身衍生出了“合法腐敗”?還有,倘若實施赦免,那麼此前已經查處判刑的貪官怎麼辦,是不是也要赦免呢?

李一浩:恐怕馬老師混淆了“赦免”和“豁免”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赦免是指認定有罪,依照法律的規定不追究其法律責任﹔而豁免則是不受法律的束縛和管轄。我們現在談的是“有條件赦免”,並非“無條件豁免”。“有條件赦免”的主張跟“自首”、“返贓”、“悔罪”等酌情量刑的司法實踐一樣,體現的是司法的理性和法律人性化、情理化的內在品質。

馬龍斌:在官員群體中,清官佔絕大多數。如果把赦免某些貪官作為政治改革的交換條件,那麼,會不會讓清官心寒?原來支持改革的清官會不會因心態不平衡轉而反對改革?再說,貪官挖空心思聚斂的錢財怎麼會乖乖地如數上繳?如果僅僅上繳一部分贓款,豈不是官位可以保全、賄賂可以照拿?況且,貪官交出贓款就會支持政治體制改革嗎?我看不一定。我認為,這是一種自欺欺人的想法,而且這麼做是一種違憲行為。

(責編:權娟、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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