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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组织工作盘点·干部篇【2】

严管干部落实处

王军

2016年01月25日09:37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严管干部落实处

亮点聚焦

严防“带病提拔”

  从严选拔,重点防止“带病提拔”。结合巡视工作深入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全年共立项督办违规用人问题574件,纠正违规用人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员792人。

  坚持预防为先、综合治理。各地各部门实行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考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切实把好关口,将“带病”干部堵在门外。

  着力健全监督体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地积极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手机短信综合监督平台,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北京各区县整合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审计等部门力量,对每批次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大联审”;福建各地规范干部选任举报处理办法,坚持有举必查、查必有果、查实必究,对经调查属实的,坚决予以纠正。

  大部分省市推行了干部选任全程纪实制度,做到环环“留痕”,为开展倒查问责提供重要依据,使责任追究成为防止“带病提拔”的利器。

推动“能上能下”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才能充分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活力。什么样的干部该“下”,该怎么“下”?2015年7月,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下”的标准,规范了“下”的方式,疏通了“下”的渠道。

  各地结合实际,相继制定实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等。甘肃明确要“下”的“六类干部”,因决策严重失误等原因被问责追究、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领导干部要“下”;宁夏在中央《规定》提出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基础上进行细化补充,增加了8种情形,进一步加大调整力度;浙江各地明确通过启动程序、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研究决定、组织谈话、材料归档等步骤,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确保调整工作规范有序;吉林依据年度考核和巡视结果,对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管干部作出处理,有力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在政策引导和实践推动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正在形成。

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治理不作为、乱作为,是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5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通知,要求在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各地突出问题导向,抓好集中整治。重庆各区县分别根据本地实际,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细化为约20种具体情形;云南部分市县列出干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天津、广东等地通过明察暗访、专项考察等,严格执纪,运用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方式对不作为、乱作为进行问责惩处。

  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进一步促进干部提振精气神、锤炼好作风、展现新作为。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强调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和追责机制,是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保护好“绿水青山”的一把利剑。

  继2015年5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于8月公开发布,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追责对象、追责情形、追责办法。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焕良将《办法》称为用制度保护生态安全的又一个里程碑。

  各地迅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贵州重点研究制定了“1个条例2个问责办法”,织密生态追责制度笼子;湖南明确6种问责情形,强调对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的终身问责;辽宁实行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考核,群众对生态建设情况满意率成为重要指标;江苏各地推行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审计等制度,细化审计指标,算好生态账。

  改进干部政绩考核、实行损害生态环境严格追责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树起干部考核的“风向标”,促进各级领导干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更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动力,转变发展方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实现好的起步开局。

  (本版漫画:商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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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乔业琼、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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