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5.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村(社区)党组织要对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村级事务权力清单,规范基层组织权力运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加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宣传教育,实施村(社区)干部底线管理,增强村(社区)干部讲纪律守规矩意识。
26.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准确把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定位,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领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或列席村“两委”会。加强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流转以及村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的监督。强化乡镇(街道)纪(工)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落实村务监督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坚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接受村民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
27.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全面推行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制度。驰而不息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及我省“28条办法”的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和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基层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九、各级党委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8.发挥县级党委“一线指挥部”作用。市、县、乡三级党委要坚持基层党建报表与经济报表、平安报表一起抓,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基层政权建设的政治责任。省、市两级不直接给乡镇(街道)下达具体任务,县(市、区)党委要统筹各方力量加强基层基础。建立健全县(市、区)党委抓基层党建和基层政权建设专题分析研判制度。县直部门要履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责任,按照分工要求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不得将应尽职责转嫁给乡镇(街道)。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领办基层党建项目制度。
29.全面加强基层基础保障。因地制宜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在用地、信贷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村级组织造血功能。建立健全以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加强村级集体股份管理,集体经济收益要首先保障村级公共开支。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从2015年起,人口规模1500人以上村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每年不少于10万元、其他村不少于5万元,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建立健全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上年度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两倍。逐步解决其他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障、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以及村级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问题。全面落实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按照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三个类别,确保从2015年起,每个社区分别落实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最低保障标准。多途径解决“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难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加大对基层的支持力度。依托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的部门,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维护服务设施提供保障。
30.切实为基层减负减压。全面实行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厘清村(社区)组织依法依规履行和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凡未列入准入事项的,一律不得交村(社区)办理。巩固村(社区)机构牌子多、考核评比多、创建达标多“三多”问题清理成果,精简村(社区)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县(市、区)应每年进行检查。
31.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考评。坚持开展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优化考核评价机制,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在实绩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核中的权重。对敢于担当、守土尽责的干部要大力褒奖、优先使用,对轻视忽视、守土失责的干部要严肃问责,形成大抓基层的工作导向、用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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