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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加强机关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2014年12月22日09:4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二、强化监督,置权力于阳光之下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失衡,无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归根结底都是利用党和国家的权力或公共职位为个人、亲友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遏制腐败不能不牵涉权力运作问题。

权力是支配或影响他人的能力,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我们党的权力是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来自于人民,也应当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公共权力的滥用与失衡有其特殊的社会根源。公共权力本源于人民的权利,最终源于人民的利益。公共权力机关及其从事活动的人拥有对社会资源进行调整、分配的权力,同时也面临着自身的正常运作所需的物质等方面的支出需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自己的利益。在利益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同利益群体或个人的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如果对公共权力不进行制约,公共权力就会变成权力机关及其掌权者的私权力,形成特殊利益。

为了遏制权力本身所具有的由特殊利益带来的弊病,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所谓权力的制约是指权力的使用或运行受到另一力量的牵制。但制约的力量有大有小,过小不足以起到牵制作用,过大则会使权力无法顺利运作,由此又有制衡之说,即以同等的力量相互制约,导致任何一方都不能滥用权力。制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由于权力本身并不是可以随意分割的硬件,人们只能根据权力在不同领域的作用范围、形式划分其职能,区分权限职责,以形成相互牵制的格局。

监督不等同于制约。监督可以起到特定的制约作用,但制约的形式和手段是多样的,监督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1. 加强党内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核心的作用,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处的领导地位决定的。党内监督的优势在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接近,有机会和条件更多地了解监督对象的活动,这样的监督更具有直接性和针对性,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开展党内监督实质上解决的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党内监督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早在1956年9月八大上就说过:“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并没有解决好开展党内监督的这个“关键”。在新时期,我们党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使党内监督成为了党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应当说,目前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虚监”“弱监”“漏监”等,因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党员的主体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在党内的地位一律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各级机关党员干部的权力来源于党员,党内权力运行必须接受党员的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

(2)不断改革和完善党内的选举制度

选举对监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是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最主要的形式。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然而,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表面上是代表提名,实际上是党委指定;表面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表面上是差额选举,实际上是变相等额选举等。可以说,在选举者的选择权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权力授受之间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关系。对权力的授受问题,早在1987年10月的党的十三大就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当今,就要落实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稳步发展。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

(3)逐步推进党务公开

没有知情权作基础的话,监督就无法进行。现在,一些机关党组织党内知情渠道不畅、形式单一,少数人甚至个人盲目决策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党内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和执行结果等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设置撤换或罢免制度

党员授权给各级领导机关和机关党员干部,并非将自己所有的权力都授予出去,也就是说所授之权是有边界的,而不是无边界。因此,各级领导机关和机关党员干部要在党员授权的范围内工作,权力不作为不行;越权了,超出了党员授权的范围乱作为也不行。对于不作为或乱作为者,就得摘其“乌纱帽”。党员行使罢免权,是对权力监督的重要体现。

2. 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外监督

党外监督是相对党内监督而言的,且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按其地位和作用来说,党外监督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机关监督,属于权力监督。二是社会监督,属于权利监督。前者即国家法定监督权力部门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社会监督是指来自人民群众个人或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某些媒体等非国家性专设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监督、群众团体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利益密切相关,有时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相比之下,党外监督有其优势。由于这种监督属于异体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存在隶属关系,通常有助于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同时,党外监督还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外监督主体存在于各种社会阶层、群体、组织乃至全体公民之中。党外监督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时表现为公民个人的监督,有时表现为社会团体的监督,有时表现为民主党派的监督,有时表现为舆论监督。此外,这些监督的具体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公民监督中的举报监督就有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和代理举报等方式;工青妇组织监督则主要采取代表大会的形式、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以及联席会议等形式;政协民主监督一般通过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列席党和国家各级机关的重要会议、通报会、协商会、座谈会等形式来实现;舆论监督的形式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一个政党如果不影响到其外部的利害关系而对其内部进行监督,那是这个党的权力与自由,监督的效果如何也应由自己去承受。然而,如果一个政党拥有公共权力,牵涉公众利益,其监督就不仅是内部事务而成为公共事务了。因此,政党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人民的授权,才能成为具有合法性的执政党。这样,党必须建立社会对自身的监督机制,使自己主动地接受来自党外的监督,用社会的力量纠正党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不言而喻,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保证各级机关组织和机关干部能够自觉接受党外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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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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