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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既要讲民主,也要防止过度依赖票数

关注干部制度改革新情况①:选人用人不可唯票取人

记者  盛若蔚

2013年07月30日07:3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干部工作发扬民主不只投票一种方式

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推荐干部权重应适当加强

选拔干部当然要广泛听取意见,但诚如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的,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应该看到,选人用人中,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且只是把人选准用好的手段之一。再进一步说,在干部工作中发扬民主,也不是只有投票推荐一种方式,实践中还有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等多种形式,体现在酝酿动议、考察预告、沟通协商、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各个环节。因此,把一个干部考准、考实究竟采用什么方法,不能用一个“模子”去套,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选人用人从来都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以民主推荐为例,它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既要坚持,又要完善。具体来说,推荐票只是一个方面,得票数的高低,只能作为用人的重要参考,而不能作为用人的唯一依据。事实证明,哪些部门、哪些人最了解干部的德才和实绩?那应该是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从一定意义上说,每一项工作就是一个‘战场’,朝夕相处中,干部水平如何、‘仗’打得怎么样,他们最有发言权。”中央党校教授张荣臣表示,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推荐干部方面的权重应该适当加强。

比如,可以充分发挥党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运用好协商民主,加强推荐前的酝酿沟通,坚持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制度;再如,把干部推荐得票情况,与领导班子、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平时了解的情况,与干部一贯表现,与班子结构、工作需要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确定考察人选,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对那些群众不太熟悉的干部,对敢于负责、敢抓敢管、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符合条件的应该由党组织进行综合考虑。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为了把人选准选好,推动事业发展。但不论怎么改,“四个坚持”不能丢,促进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用人导向不能偏,“改革措施与改革目的要一致”。

3.选人用人须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

避免“一刀切”,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

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对于党组织特别是组织部门决策,是一个必须正视和解决的课题。

正常情况下,选人用人当从得票靠前的干部中去选,得不到大多数人拥护的人显然不能用,但至于得票名次倒不是唯一标准。“很难说,差了一票两票,就能客观反映德才高下。”刘旭涛认为。

但是,如果得票情况与党组织平常掌握的干部德才和实绩情况相差悬殊,那就说明投票环节出现了不正常情况。

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类情形是,对到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不久、工作单位接触外界面较窄、群众不太熟悉的干部,对敢于负责、敢抓敢管、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符合条件的应该由党组织全面分析,综合考虑,为干部主持公道。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还要分清选任干部和委任干部的区别,弄清选票在不同类型干部管理中的分量,避免“一刀切”。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防止和惩处拉票行为,一方面要完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在这方面,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在不断加大制度约束的力度。

2011年全国省、市、县和乡四级党委换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结近年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实践经验,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明确把“5个严禁、17个不准”作为换届工作的“高压线”,作出“5个一律”的处理规定。其中,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在浙江,2011年出台的《浙江省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中拉票行为暂行办法》,专门“描画”了5项拉票行为,警示干部。在甘肃,陇南市制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试行)》,用14款条文分别对拉票行为的界定、认定标准、处理办法、受理部门、监督渠道、纪律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

“只有通过严肃整治,让搞拉票甚至贿选的人选‘掉下来’,才能形成震慑,树立公信,进一步巩固凭德才、靠实绩进步的正面导向。”张荣臣说。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30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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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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