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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多大的“官”

封丽霞
2013年02月04日10:42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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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顾名思义,就是村级组织的领导者、管理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村干部”。这个群体实际上是我国最底层的“社会工作者”、最基层的“领导”。他们直接面对村民,承担着最为真实和繁杂的农村社会管理的任务。他们的素质、能力和生存状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乡村治理的真实样态。唯有通过他们,国家权力和社会管理的触角才能延伸到我们这个社会的最末端、最基层。

“村官”其实不是“官”

村级组织中最重要的“村官”被称为“村主干”,即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也称村长)。时下,为了实现党委领导与村民自治的统一,精简村级组织机构,村级换届一般都提倡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人兼”或“一肩挑”。如果实在不能做到“一肩挑”的话,村委会主任通常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在村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中,尽量实行交叉任职。据统计,我国大约有近60万个村级组织。就当前村级组织的架构来看,1500人以下的村,村“两委”班子一般设置3―5人;1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村,设有5―7名“两委”成员;人口超过5000人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最多不能超过9人。这样,粗算一下,我国“村官”的数量还是非常庞大的。

然而,从理论上加以分析,“村官”并不是平常人们所称的“官”。从其原本的身份来说,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等“村官”实际上拥有的只是农民身份。从我国的纵向行政管理体制来看,有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 镇(街道办事处)五个层级。从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村委会(居委会)不是法定的一级政权,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当然就不是一级政府官员,也不应是什么正式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此,“村官”其实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他们并不脱离生产,不是什么“吃皇粮”的公务员,也不是领工资的国家人。

“村官”有多大的权力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从职能定位上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实践当中,由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所形成的“自上而下”实现权力的路径依赖,又由于村民自治实现机制的匮乏,在具体的乡村治理过程中,村委会担负着相当多从乡镇一级政府延伸出来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管理等政府职责。换言之,乡镇这级基层政权的许多涉农政策、村庄治理的任务都必须通过村级“两委”才能得以落实。这就使得乡镇基层政权与村级组织之间形成一种密切的“相互依赖”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村委会实际上成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理人,“村官”也就成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言人,也就享有了某种隐形的“政治权力”。

(责编:杨媚、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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