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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多大的“官”

封丽霞
2013年02月04日10:42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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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村委会组织法》还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换言之,村委会在相当程度上拥有了管理、经营、开发以及处置集体财产(包括集体土地、山林、海域、滩涂、矿山、水资源、企业等)的权力。尽管《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集体财产处分、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实践当中这些规定难以兑现。这就使得村委会在隐形的“政治权力”之外,还掌握了相当大的经济权力和资源。换言之,“村官”尽管不是“官”、不具备正式的官员身份,却拥有许多只有执掌公共权力的“官”才能拥有的权力和资源。

正是由于村级组织掌握了大量的看不见的“权力”和经济资源,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为了掌握对土地、山林、滩涂等重要经济资源的“管理权”和“处置权”,乡村的各种宗族势力、利益派系对“村官”职位的追逐和竞争十分激烈。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发生“贿选”以及“拳头政治”、“暴力选举”现象,甚至会出现雇凶伤人、集体斗殴的案件。由此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也骤然增多。由于平衡不了宗族势力以及各方利益,有些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难以开展。还有些乡村,只好留用前任继续担任村主干。这就造成了“村官”年龄普遍偏大的问题,一些60岁以上的村主干“超龄服役”和“超期服役”。

“村官”的待遇如何

在大部分地方,“村官”每个月拿到手的工作报酬其实是非常微薄的。“村主干”大概每月最多只能拿到一千元左右,其他两委成员每月只能拿到区区几百元。对于这些“村官”而言,他们领取的工资其实只是一种“误工补贴”,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很多时候只是一种象征意义的工作报酬。有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会为“村主干”办理养老保险、不定时给点财政补助。显而易见,“村官”从上级政府部门领取的补贴只能作为其收入的很微小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个零头。“村官”的绝大部分收入源于他们自己的经商收入、务农收入、工厂做工甚至是外出打工收入。

这就导致了实践中的两种极端情况:在贫穷落后地区的乡村,由于“村官”报酬待遇太低,文化水平高、能力强的人不愿意耽误时间忙于村务工作。“选人难”、“村主干”断层问题非常突出。故此,这些地方的村级组织涣散,缺乏吸引力、凝聚力,权威性和动员能力退化。“村官”们大部分时间都忙于自己的生计、外出打工经商,把村务管理当做是忙里偷闲的业余工作,很多情况下只是被动、疲沓、消极地跟着上级要求应付了事。这就造成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村官”长期“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在位”的现象。而且,由于年轻人大多不愿干“村官”,很多乡村的“村官”只能由年长的“爷爷辈”的人来担任。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乡村,村级换届选举的情况则是大相径庭。由于土地征用、山林或滩涂等生产资料的承包、拆迁安置、旧村改造、重点工程建设等关系到切身利益,村里的能人们,包括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大老板”、“社会名流”对“村官”的职位趋之若鹜、垂涎三尺。为了竞争上岗,一些候选人不惜花重金“贿选”,甚至对竞争对手大打出手、威逼利诱、恶意中伤。对于他们来说,“村官”尽管不能解决“政府官员”的身份,但能增强其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能挣来面子,而且村级组织掌握的各种政治和经济资源能够带来高收益的回报。

“村官”的权力如何监督

“村官”拥有那么多的隐性权力、掌握那么多的经济资源,但是他们的待遇又是那么低、对于村财村务的监管又不到位,这就势必造成“村官”权力的寻租以及由此形成的村级组织的自利化、贪腐化。尽管《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者和监督者。但由于村民自治机制的缺失、基层监管的乏力,也由于村民“自组织”能力、民主议事能力的普遍低下,以及乡村公共精神的严重缺失,这种以集体名义行使的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监督权往往流于空谈。

《村委会组织法》还规定,“村官”离任时要经过县(区)级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经济责任审计。“村官”候选人在进入选举程序之前,也要分别经过县级人大、纪检、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计生、国土、综治等多达12个部门的资格把关和审核。但是,监管主体的多元却很容易导致监管职能流于形式,审核把关很大程度上是形同虚设。现行体制之下,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村官”私卖土地、贪污村财、侵吞农用资金等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和监管。这就造成村级组织与农民利益的冲突与对抗,甚至导致农民对整个基层政权的不信任,进而形成乡村的治理危机。

在“乡村”这个相对狭小的空间范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紧密,总的来说还是一个地方性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紧凑的“小圈子”里,社会成员(村民)对其管理者(村官)的情况十分了解。“村官”的品德、能力、廉洁如何,“村官”是否为自己、为自己的家族谋私利,村民们心里最清楚不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村官”其实能够受到最直接、最有效、最全面、最透明的民众监督。但实际上,这种监督难以到位并真正对“村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现实当中,村民只能通过上访等形式向上级政府反映和检举问题。近几年,一些针对村级组织的农村群体性抗争事件,大都是由于村民难以阻止“村官”未经村民同意出卖集体土地、贱卖集体林地、贪污村财等损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行为而引发的。

由上观之,要走出眼下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对村级组织重新认识和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村官”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界定,突出其作为群众自治组织领导者的社会角色,剥离其管理、分配和处置集体财产的经济职能。实现村级组织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职能逐步向社会让渡。与此同时,还要完善村民自治规则、提升村民的公共精神和民主议事能力,强化对“村官”的任前审核和任后监督。总而言之,“村官”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最基本、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力量,村级“两委”是党执政为民的重要的组织基础。唯有把“村官”的权力管好了,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才有可能,乡村的良善治理才有可能。

(责编:杨媚、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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