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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激发干部新时代的新担当新作为

正确运用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张 浩

2018年05月28日13:49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正确运用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强调“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重要精神,正确运用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真正的改革创新者放手闯、大胆干,切实鼓励大胆探索者,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改革滞后者,从而形成激励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

  合理“容错”营造敢于干事又有担当的良好氛围

  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不断试错探索,改革开放近40年的经验表明,很多成绩的取得都伴随着试错纠错的过程。事实上,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改革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决定了相关决策和工作很难不出现失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若是不分情况、不分性质,对犯错的干部搞“一刀切”,不仅会打消那些原本想干事干部的积极性,甚至还会让其走向“怕困难、怕出事、怕犯错、怕担责”的“无为之谷”。现实中,一些改革措施遭遇“中梗阻”,一些重大战略难以落实,一定程度上与一些领导干部有顾虑、不敢改革、不敢创新有关,他们认为“枪打出头鸟”“做得越多风险越大”。因此,为了保护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必须旗帜鲜明地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合理“容错”,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以增强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信心和勇气,避免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

  《意见》提出要“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强调要“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树立起支持大胆探索、鼓励改革创新的鲜明导向,给锐意进取、改革创新者戴上了“护身符”。合理“容错”为那些敢于创新、敢于改革、敢于作为的干部排除了后顾之忧,让干部能够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在改革发展的大潮中轻装上阵、奋勇前行。

  科学划清“可容”与“不容”的明确界限

  宽容不是纵容,保护不是庇护。容错不是搞纪律“松绑”“法外施恩”,不能拿容错当“保护伞”。合理“容错”必须充分考虑出发点、性质、过程、后果等要素,在严格甄别“为公”与“为私”动机和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性质的基础上,科学划清“可容”与“不容”的明确界限,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激励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敢闯敢试、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加快发展。《意见》明确指出,“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科学划清“可容”与“不容”的明确界限,必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界限。《意见》明确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作了切割,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使改革创新者不必再“一手持剑冲锋”“一手拿盾自卫”,从而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革创新伟业中去。

  切实把“容错”与“纠错”有机统一起来

  容错与纠错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一体两翼”,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如果只讲“容错”,不讲“纠错”,以至于“知错不改”,就会变“容错”为“纵错”。如果发现错误、问题不及时解决,就等于在鼓励干部“瞎折腾”。客观地说,容错是激励的手段,而不是包庇纵容;纠错是给干部改正错误的机会,使其不至于越走越远、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有错不纠,即为失职;只容不纠,就是放任。只有切实把“容错”与“纠错”有机统一起来,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发挥预期作用,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如何对待干部在担当作为时犯的失误错误?《意见》指出,“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也就是说,容错不是最终目的,重点在于及早纠偏和及时补救,有效预防干部犯错,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做到让干部“少犯错”“不犯错”“不再次犯同样的错”,防止小错变大错,避免过错、错误成为常态。当然,无论容错还是纠错,都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纠错要以法纪为底线,明晰纠错与违法违纪区别,明确“错”的边界和底线,坚决执行严格的纠错标准和严密的纠错程序。对于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于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行为等绝不能姑息,也绝不能适用纠错机制。

  (作者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党史党建部教授)

(责编:张恬恬、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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