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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重在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人【2】

谭永旭

2015年07月28日17:1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二、当前在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始终高度重视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人,摸索和积累了许多经验,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党内法规,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组织和制度保障。2014年1月,中共中央重新修订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明确了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等问题,提出了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战略任务,这是新时期干部工作和人才建设的基本遵循。但从各单位落实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方面,尚有“四块短板”: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是不是站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高度,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关系到人心向背、社稷安危,关系到党的建设兴盛与否。实际工作中,有的对党的建设重视不够,认为党建工作都是“空的”,只有业务工作才是“实的”, 党建抓得再好也“带动不了经济”、“提高不了产值”;有的对善于抓党建、做党务的干部有看法,认为抓党建好是“务虚”干部、是玩“花拳秀腿”,抓业务强才是“务实”干部、才是“真抓实干”;有的对推荐提拔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存在抵触情绪,认为重用管党严格、治党有方的干部,业务型干部会有想法,担心用人导向会“走偏了”。

二是遴选机制不够完善。《条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概括了六个方面,涵盖了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但在这六条中,没有明确如何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在其它章、条里,也均未涉及到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该怎样重点培养使用。据调查了解,各单位依据《条例》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也都没有鲜明地提出这个问题。从当前党的建设所处地位作用,以及形势任务需要的历史高度来审视,各级党组织对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不论是专题研究的深度,还是建章立制的进度,抑或是制度机制的成熟度,都存在一定差距。如:酝酿动议机制、民主推荐机制、考察考评机制、提拔重用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是考核标准缺少刚性。《条例》中明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基本资格、基本标准,应该说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硬要求”、“硬杠杠”。由于对抓党的建设、做党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没有明确的遴选指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比如,《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究竟算不算特别优秀干部?抓党的建设成绩突出,到底算不算“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如果算的话,怎样科学衡量和正确把握?针对这些问题,都需要做进一步研究、明确和固化。

四是激励措施没有跟上。对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给予适当激励,是激发他们工作热情和责任担当的有效办法。实际工作中,有的用人风气不正,一些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因为只会埋头干事、不会跑官要官,所以得不到提拔重用,挫伤了他们工作积极性;有的不注重树立典型,对那些敢于从严治党、敢于从严管理干部、抓党建工作有热情有招数有成绩的干部,该表扬的没有及时表扬,该宣传的没有大力宣传,该奖励的没有实施奖励,使他们觉得“干好干差都一样”;有的缺少责任担当,因为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坚持原则、秉持正义,所以工作中难免得罪人,或者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需要组织和领导出面的时候不出面,需要组织和领导撑腰的时候不撑腰,甚至还受“窝囊气”、被“边缘化”,使他们感到心寒意冷、没有干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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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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