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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發擔當作為的動能

李長勇

2018年08月06日13:12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原標題:激發擔當作為的動能

《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的制定實施,對充分調動和激發干部隊伍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解決干部不想為、不會為、不敢為等難題開出了“良方”。當前,改革正值爬坡過坎、攻堅克難的關鍵時期,必須建立寬嚴相濟的管理機制,充分調動和激發干部隊伍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合理利用教育引導、選人用人、考核評價、容錯糾錯等措施,增強干部的政治、歷史和責任擔當。

樹立實干用人導向。用人導向是風向標,選一名干部就是樹一面旗幟。必須堅持好干部標准,突出事業為上、以事擇人,把衡量擔當作為的標尺亮出來,把重實干重實績的用人導向鮮明樹起來。要突出政治標准。把政治合格作為干部選任的首要標准,看是否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否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在遇到重大政治事件、敏感問題時態度鮮明、立場堅定,是否在關鍵時刻、急難險重任務面前站得出來、頂得上去,是否具備把握政治方向、駕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風險的能力。要突出實績考察。深入被考察對象工作崗位,實地查看其工作成果,既看已取得的成績,又看尚未達到的目標﹔既看主觀努力程度,又看客觀條件限制﹔既看當前表現,又看發展潛力,科學辯証地分析研判干部業績。運用“延伸考察”方法,突破工作圈的限制,對新提任領導干部和交流重用的職務人選,聽取考察對象所在社區黨組織的意見,了解干部“八小時以外”的表現情況。要突出“能上能下”。探索完善“能下”機制,明確標准,完善考核,暢通渠道,推動差者“下”。建立干部正常更替機制,探索任期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解決干部“不到退休下不來”“不犯錯誤下不來”等問題,促使平者“下”。完善干部“能下”的相關輔助機制,從解決“下”來干部的出路和待遇為介入點,妥善做好干部“下”來后的相關工作,保証干部“能下”工作順利推進。

完善考核評價機制。考核評價是“指揮棒”。激勵干部奮發作為,必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作用,通過考評考出效率、考出活力、考出水平,切實解決干與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問題。要建立嚴格考核制度。堅持年度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對照年初制定的考核指標體系,嚴格按照時間節點跟蹤落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形成自查報告,並將結果進行反饋、查驗、跟蹤,發現重大問題及時處理。要建立檔案紀實制度。組織人員聽取黨政主要領導同志工作述職,進行民主測評。考察組通過談話,對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進行深入了解,並實時記錄備案,同時征求信訪、審計等部門意見,量化評分。要強化結果運用。將考核結果與獎金、評先選優和干部“能上能下”挂鉤,做到正向激勵與反向倒逼相結合。領導干部實績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對其進行約談,不得列為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和后備干部人選﹔不稱職或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進行組織調整﹔對嚴重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敢為干部撐腰鼓勁。要完善“錯”的認定。建立由紀委(監委)、組織、審計部門參加的容錯認定協調小組,對容錯糾錯事項進行協調認定。當提出容錯糾錯事項時,協調小組應認真調查情況,對重大事項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容錯糾錯機制要和救濟機制結合起來,允許責任人和當事人申辯自訴,保証合法權利。要厘清“錯”的邊界。正確運用“三個區分開來”,堅持容公不容私,容錯不容罪,細化“錯”的標准,區分主觀故意與客觀結果,確定可容情形。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而符合中央和省、市決策部署的﹔在推動重大項目、重點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的,經研究決定后可納入容錯范疇。對違反紀律,違反法律法規的﹔或雖未違反,但客觀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等,則不予容錯。主觀向善,一心為公,積極創新的要完善寬容舉措﹔故意投機,有意謀私,懶政怠政的要嚴厲整治措施。要公開容錯全程。制度要公開。在制定過程中要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最大限度細化具體制度,切實提高可操作性。程序要公開。除需保密情形外,容錯糾錯的組織架構、運行流程、實施細則、免責條款、組織認定程序等詳細內容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結果要公開。容錯糾錯實施對象、事件、啟動容錯糾錯機制的原因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保障制度公信力。

(作者系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委常委、組織部長)

(責編:謝倩、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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