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病根”
在王雍君看來,“小金庫”問題的形成有歷史因素、主觀因素、體制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但究其根源在於制度不完善,預算、資產管理不到位,監督機制不健全。具體而言,根源在四方面:
預算收入剛性約束不強。首先,“非稅收入”管理不完善。實行部門預算以來,對規模較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的預算管理比較嚴格,但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則剛性約束不強。比如,行政事業單位的房產出租收入普遍未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行政事業單位下屬企業長期不上繳經營收益。這為行政事業單位預算之外使用資金甚至設立“小金庫”提供了便利條件。
其次,經營收入預算管理薄弱。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造成其收入來源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除財政補助收入外,還包含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多種經費渠道。目前,事業單位非財政補助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缺乏制度約束,經營收入等尚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是否納入預算?納入多少?主動權全部在各組織收入的事業單位。
預算編制仍存在弊端。合理的支出標准和定額是編制部門預算的基礎,但目前尚未形成涵蓋全部經常性支出的定額體系,一些現有的標准長期未修訂,已不適應實際情況。如公務接待費用,現行列支標准是財政部1998年制定的,要求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已不適應現行市場物價水平,標准過低,失去了合理有效的約束。一定程度上造成預算單位以“會議費”、“培訓費”等名義虛列支出以彌補招待費的不足。
國有資產管理不到位。一方面,資產底數不清,未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在體制、機構改革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改革不徹底,對固定資產、賬外公司、遺留權益等問題,清理力度不夠,形成較多的遺留問題。因涉及人員安置等問題,很多資產未能妥善管理、處置,一些錯誤的管理方式延續至今。
另一方面,政企不分,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辦企業進行過多次清理,但目前行政事業單位仍直接或間接控制大量附屬企業。這些企業依托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經營活動,往往無償使用上級單位資產(如房屋資產)。上級單位為了擴大創收力度,也為了分流人員,通過任命企業領導、委派工作人員等方式對企業進行實際控制。附屬單位成為行政事業單位隱匿、轉移資金的場所,為設立“小金庫”提供了平台。
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首先,內部控制缺失。一是我國相關制度缺乏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權力的有效監督和制約;二是上級部門對下級單位、內部部門的監督不到位;三是對於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人員隻注重票據是否合規、手續是否齊全,而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很少過問。
其次,外部監督不到位。目前,對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大型企業的審計覆蓋率已基本達到100%,其違法違規行為也逐年減少。但由於監督力量所限,對二級及二級以下預算單位的審計覆蓋率較低。同時,各部門未形成合力。目前,紀檢、財政、審計、一行三會、國資、民政、稅務等部門,都根據各自職能對相關單位進行監管。但各司其職,缺乏信息溝通機制,存在監管盲區,未形成監管合力。
再者,處理處罰不到位。現行的《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刑法》等法律法規中,至今沒有明確規范“小金庫”的法規,對“小金庫”的處理處罰機制、標准設計等還不甚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單位“小金庫”與部門利益、小團體利益甚至個人利益緊密聯系,呈現出“普惠式、集體性”的特點,造成了“法不責眾”的狀況,也給“小金庫”的查處帶來了一定難度。(記者 韓遠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