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灵君
2024年07月26日07:49 来源:光明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提出一系列创新理念,实施一系列变革实践,健全一系列制度规范,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深化发展,初步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2024年6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从健全组织体系、教育体系、监管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等五方面,对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建立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必须拥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党的地方组织的根本任务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是党的组织的“细胞”,每一名党员都要加入一个组织,把细胞变成肌体,使党成为一个统一整体。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党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领导作用。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
健全党的组织体系首先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各级组织的权威始终来自党中央。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写章程时明确了三名党员以上成立一个支部,支部主席、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一国或一省内的各区部隶属于一个总区部,总区部对中央委员会负责,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党的各级组织的权威来自民主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权威,党中央有权威,各级组织才有权威。从此,世界各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贯彻执行这种新型组织权威理论,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党的领导把方向、谋全局,党的建设为党领导的伟大事业提供坚强保证。要坚持和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形成各层级各领域党组织全面过硬和大抓基层的工作导向。发挥中央和地方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作用,促进各级各类党组织、党的工作机关、党员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
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引领各级各类组织建设。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治理中,使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基层治理有机衔接、良性互动,以党的建设贯穿基层治理、保障基层治理、引领基层治理。
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基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催生出新的就业群体。健全党的组织体系,需要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工作,扩大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线下线上全覆盖。
健全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的教育体系
掌握科学理论、夯实思想根基,全面从严治党才有坚实支撑。思想建党的要旨是学习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重视科学世界观、方法论的养成和唯物史观的运用。理论强党的要旨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抓好思想建设这个基础,坚持不懈推进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持之以恒加强党性教育。
坚持思想建党,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理论强党,就是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并与时俱进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发展。恩格斯非常重视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建党经验,认为德国工人“属于欧洲最有理论修养的民族,他们保持了德国那些所谓‘有教养的人’几乎完全丧失了的理论感”。然而,这个“最有理论感”的工人阶级政党却在第二国际时期走向修正主义,根本原因就在于丢掉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列宁汲取了第二国际特别是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教训,把思想建党和理论强党有机统一起来,重视科学社会主义武装,结合俄国革命实际创立了列宁主义,推动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建设,推动俄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自成立起就高度重视在思想上建党,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和武装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理论强党,旗帜鲜明抓好理论武装,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抓好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和现代化建设能力”。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必须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
健全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腐败现象。必须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改革部署,形成战略性改革方向: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2015年,党中央修订并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行之有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破解了过去监督范围过窄、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方式单一、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确保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逐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相结合,带动引领其他监督,形成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要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坚持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健全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健全制度体系的方式是系统集成,目标是提高制度执行力,使制度建设与管党治党需要相适应、与党的各项建设相配套,全方位织密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制度上全贯通,把制度建设要求体现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各方面、各层级。法规制度不在多,而在精;不在形式花哨,而在务实管用;不在内容繁杂,而在简便易行。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要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断增强,管党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障,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改革,做好顶层设计、查漏补缺、提质增效文章,面向实践需要,及时将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法规制度轨道上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部署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对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健全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责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了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设计,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强监督执纪问责,重视运用党建考核结果,以健全责任体系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当好第一责任人,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各级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纪委的职能为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基层党组织是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许多新理念新实践。比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第一、第二种形态的经常运用,做到防微杜渐;发挥纪委专责监督作用,增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专业性,形成党内全方位监督氛围;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把抓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指出,党组负责“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等。2019年1月施行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赋予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的权力。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
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属于上层建筑、国家治理范畴,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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