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元浩
2024年05月14日07:52 来源:中国军网
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恪守党纪法规,规范履职用权。坚持求真务实,改进工作作风。严守保密纪律,筑牢安全防线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推动党的工作和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此次修订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重点突出了责任担当、履职用权、工作作风、保密安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新要求。
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担当尽责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条,就是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情形的处分。这表明,判断一名党员干部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其在工作中是否真负责、真担当。党员干部肩上担负着党中央和习主席的殷殷嘱托,担负着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担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却缺乏责任意识,遇到问题不担当、不作为。有的“新官不理旧账”,面对就任前的问题消极回避;有的捂着“乌纱帽”做官,担责担险的事不干,该决断时瞻前顾后、该攻坚时畏葸不前。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增写了对“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避责行为的处分,旨在督促各级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意识,直面工作中的矛盾问题、风险挑战,积极主动作为,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地生根。
恪守党纪法规,规范履职用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利国利民,用不好则会危害党和人民事业。对于手中权力,党员干部既不能不用,更不能滥用,要牢记法纪红线不可踩,自觉在法纪的约束下用权。《条例》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滥用职权行为,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敬畏权力,严格依法履职用权。党员干部要增强法纪意识,不踩法纪红线,坚持依法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真正使权力受到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条例》明确对用餐管理、机构编制、信访工作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作了处分规定。党员干部用权要怀着强烈的责任感,防范化解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风险点,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构建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规范,推动各项工作良性运行。
坚持求真务实,改进工作作风。《条例》对“进行统计造假”“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等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处分规定,以此约束党员干部要说真话、讲实情。如果向上级报告工作只报喜不报忧甚至说假话报假情,导致上级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则可能导致出台的政策脱离实际,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因此,向上级报告工作时必须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既说成绩、又讲问题。然而当前,有的党员干部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有的一味强调痕迹管理,把“痕迹”当“政绩”。对此,《条例》把“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纳入违纪情形,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必须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干出实绩。
严守保密纪律,筑牢安全防线。保密工作是事关党和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中国第一代核潜艇总设计师黄旭华,参与核潜艇研制任务后,严守保密规定,深藏功名30年,哪怕对家人也守口如瓶,他的父亲直到临终前都不知道他从事什么工作。保守党的秘密,是党员在党旗下许下的誓言,也是党章规定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条例》规定了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的有关工作秘密以及私自留存党组织有关工作资料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旨在使保密成为党员干部的一道防火墙、高压线。古人云:“事以密成,语以泄败。”当前,国际局势变乱交织,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窃密与反窃密斗争更加尖锐复杂,保密工作面临不少风险挑战。这对党员干部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军队党员干部来说,保密事关国防安全和打赢未来战争,是一项极端重要、极其严肃的工作。军队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习主席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强化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防范化解各种失泄密风险,全链条、全方位、无死角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筑牢党和国家安全保密防线。
在当前全党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中,广大党员干部要将严守工作纪律贯穿于实际工作中、落脚到干事创业上,坚持严以律己、严以用权,立足自身岗位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强国强军事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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