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党支部
2022年07月06日16:4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一、案例背景
社会组织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重要桥梁,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不可忽视的中坚力量。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抓好基层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推动基层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切实履行职责,不断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工作迈上新台阶。
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结合民政实际情况,局支部创建“四度、四员”党建品牌,即提升政治“高度”,当好党建工作“组织员”;提升服务“温度”,当好真心为民“办事员”;提升执法“力度”,当好社会组织“管理员”;提升组织“效度”,当好政社合作“联络员”。品牌的内涵主要涵盖以下四点:一是从讲政治的高度上看,通过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支部党建的不断发力,实现“抓党建促业务、以业务强党建”的良性循环,严把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从优服务的角度上看,深入贯彻全省转变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以《安徽省“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为蓝图,精心梳理和优化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三是从执法的尺度上看,随着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其中出现的各种乱象需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在方式和尺度的选择上既要有“猛药去疴”的重拳出击,也要有“润物细无声”的柔性执法,提高社会组织领域综合监管的效能;四是从政社连接的广度上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政社连接中桥梁纽带作用是社管局支部党建促业务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政社之间有效连接,有力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党建责任。将局支部党建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机融合,切实肩负起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工作责任。一是统筹谋划部署。积极履行指导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职责,明确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年初的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将社会组织及党建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加以部署推进,同时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省民政厅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坚持社会组织党建与机关党建同谋划、同部署、一体化推进,在部署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及班子成员党支部工作联系工作时,明确将社会组织作为直接联系服务对象。二是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责任。积极对接省直工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严格落实所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三是严格落实制度。年初,根据厅机关党委的党建工作要求,局支部立足自身职能,研究制定全年的支部工作计划、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工作要点。在严格落实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同时,通过组织与省级社会组织党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联学联建活动,选派党建指导员进行党务工作指导,召开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现场会等方式,实现支部党建和社会组织党建的双提升,切实当好党建工作“组织员”。
(二)优化登记服务,积极担当作为。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明确要求,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不断优化全省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服务中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扫除体制机制的弊端,真正让服务对象感受到暖心的“温度”。牢固树立社管局不仅是“服务局”、更是“市场局”的理念,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以“将心比心”的态度、“马上就办”的速度、“办就办好”的力度,办好涉及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的事情。对涉及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的商协会,采取主动上门、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成立登记步伐,促进发挥作用。坚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针对人员调整频繁、能力薄弱、经验不足、理论缺乏、创新不足等情况,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政策宣讲和理论指导。
(三)加强监督执法,净化发展环境。在深入分析社会组织发展脉络、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改变偏重于用单方性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针对社会组织发展领域乱象进行分类处理,刚柔相济,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一是针对非法社会组织坚决予以重拳出击,每年组织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排查,会同市监、公安等部门,对未经登记且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直接取缔。二是针对僵尸型社会组织主动联系,约谈负责人,了解协会内部发展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于按时完成整改的社会组织予以保留观察,未完成整改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给予撤销处分并予以公示。三是针对社会组织领域信访工作,一方面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接待来信来访群众,耐心倾听反映问题,建立信访清单;另一方面在尊重社会组织法人地位的前提下,主动协调社会组织内部议事机构运转,促进功能发挥,有效化解矛盾。对社会组织存在的违规行为,认真调查走访,依法处理问题。实现社会组织领域信访问题化解清单化、闭环式解决工作机制。
(四)服务中心大局,实现社会价值。一是融入中心大局。近年来,社会组织管理局积极推动省级社会组织踊跃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安徽)建设,尤其是充分发挥全省性商协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的独特作用。多次召开全省性商协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围绕收集的短期和长期存在的问题出台相关政策举措,畅通政社沟通渠道。二是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建设。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百社进百村”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方案》,动员引导各级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振兴,进一步拓展“百社进百村”专项行动成果,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三是广泛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助学活动。引导全省社会组织开展困难儿童助学和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捐款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实现社会价值。四是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社会组织领域开展了“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通过“五个一批”措施,持续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三、取得成效
(一)党建工作显著增强。一是党建工作双覆盖稳步提升。多次召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会,要求社会组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及时组建党支部。2021年,省综合党委批准169家省级社会组织成立功能型党支部、17家社会组织成立实体性党支部,党组织覆盖率提升到55% 。二是社会组织群团工作稳步推进。印发《关于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全面推进“组建群团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中,全面推进“组建群团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提升覆盖质量。三是党建指导员工作调度有序。积极协调省直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优秀干部充实省级党建指导员队伍,2021年派驻第五批党建指导员12名,已入驻50家社会组织。2021年7月,对第三批共10名党建指导员进行了考核。第三批党建指导员履职尽责,工作成效显著,圆满完成了任务,其中8名同志获优秀等次。
(二)登记服务提质增效。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十大新兴产业领域商协会登记服务,加快成立登记步伐。2021年,全省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222家,其中省级涉及十大新兴产业6家。办结省级社会组织成立、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等971项。积极会同教育等部门,指导市县稳步有序推进“营改非”登记。全省共有350余家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落实“营改非”登记。
(三)综合监管有力加强。省本级分5批向社会公布了20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依法取缔1家。全省梳理出3491家“僵尸型”社会组织,完成整治2627家,正在整改864家。全省共抽查检查商协会1118家,查处违法违规收费3家,规范会费收取650家。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减轻会员企业负担5700万元,惠及企业2万余家。对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200余家省级社会组织进行集中约谈,对102家进行行政处罚或要求整改,对80家进行抽查审计。省级共完成382件行政许可、15件行政处罚事项,均实时推送至“信用安徽”平台。在省信用办“双公示”日监测、月通报中,我厅信息报送合规率为100%。
(四)作用发挥成效明显。全省社会组织主动对标沪苏浙,组建或参与长三角联盟,搞活会展经济,助力“双招双引”。2021年以来,我省省级商协会参与或承办全省性会展活动超过57场次,参与或协助招商引资额在15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同时,生物健康、材料化工、电子信息与大数据等高科技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招才引智作用,打造行业协会商会人才洼地和社会智库。省级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投入帮扶款物超过1.5亿元,充分彰显了责任担当。2021年,10家省级爱心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全省410名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助学金,省慈善总会也为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捐赠了40万助学金。
四、经验启示
(一)坚持党建引领,把牢社会组织发展的“政治关”。牢固树立“抓好基层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非公工委和省民政厅党组的工作部署,不断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所属省级社会组织党组织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灾害救援、慈善捐赠,积极彰显社会组织时代价值和责任担当。
(二)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把牢社会组织发展的“服务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创优营商环境,既是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必要措施。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把握我省快速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加快优化登记服务改革发展,培树一批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促进发挥作用。
(三)坚持推进法治化进程,把牢社会组织发展的“执法关”。推进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是法治政府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执法过程要公正规范,既要按照执法严明、公开公正的原则加速推进,又要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持续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快低效或无效社会组织出清、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等措施,不断为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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