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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党组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中坚层”

易海云

2019年05月17日09:4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5年6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条例》的修订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意义重大而深远。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的“中间层”,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实现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应把党组这个承上启下的“中间层”,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中坚层”。

一、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作出的重要组织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

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经验。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就明确规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这标志着党组制度的正式确立。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要求在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联合党组,直属中央政治局领导。1956年,党的八大对党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不是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工作,而是通过党组这个中介进行。在“文化大革命”中,一度掀起“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浪潮,党组被党的核心小组取代,党的九大党章甚至取消了关于党组的条款和规定。“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们党恢复了党组制度。1977年,党的十一大党章又恢复了有关党组的规定,表述为“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应设立党组”。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的相关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1987 年,党的十三大党章对党组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表述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这一修改实际上造成在国家行政系统中取消了党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不但无助于理顺党政关系,而且造成党的领导的严重弱化。后来,我们党在总结历史教训中深刻认识到取消党组的严重危害,党组工作只能加强和完善,绝不能削弱和取消。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的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组制度的表述,并增写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内容。2002年,党的十六大党章,增加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完善党组制度、强化党组功能、加强党组建设作出许多重要指示和论述,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明确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赋予其发展党员和处分党员等职责权限,为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依据。实践表明,我们党什么时期重视党组建设,党的领导就会坚强有力、作用明显;相反,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弱化虚化,这是我们党加强党的领导的一条重要经验。

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条例》明确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这一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党对各种组织的领导,确保党的最高政治地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首先意味着党的领导必须是整体的、全面的、不留死角的。因此,党的领导应体现在对各个地方、各个组织、各个行业、各项事业的领导上。党的领导如果在哪个领域失守、在哪个方面失踪、在哪个环节失位,都会出现短板效应,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弱化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最终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的实现。

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条例》明确规定,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目前,全国从中央到县级共设有10.2万多个党组。党组不同于地方党委、党工委、党的基层组织,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在国家机关和其他非党组织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党组具有特殊地位,承担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属于“中间层”,如果这个“中间层”成为了“夹心层”,那么党的组织体系就没有了“躯干”和“四肢”,党中央就成了“空中楼阁”,基层党组织就成了“无源之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就无从谈起。现实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党组承担什么职责、如何发挥领导作用,理解和执行还有一些偏差,有的党组对业务工作大包大揽、事无巨细都去抓,有的只管干部、业务工作不闻不问,有的错误地认为抓党建是党组工作的“副业”;一些地方在设立条件、标准等把握上还存在随意性,有的党组审批党组,有的超职数配备党组成员,等等。这些存在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在贯彻落实《条例》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全面提高党组工作质量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党组的职责任务、组织原则、决策与执行均作了具体规定,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是党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首要政治原则,也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作为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党组及其成员应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的结合上深刻理解、自觉认同、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必须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必须不折不扣、务求实效地抓好贯彻落实,决不能嘴上喊得震天响心里却不当回事;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批示指示,必须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核心要义,坚决有力、行动迅速地研究制定落实举措,并跟踪落实情况,专题报告执行落实情况,决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决不能文过饰非、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欺上瞒下。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党组在本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就应该聚焦重大事项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履行好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领导责任,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把方向,就是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上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本单位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管大局,就是要坚持在大局下学习、在大局下行动,一切服从和服务大局,循大势、谋大计、抓大事,加强集体领导,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推动本单位全面履行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保落实,就是要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各类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组的政治责任,也是确保党组生机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的原则要求。党组及其成员应落实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党组职责范围内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完善和落实党组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党组书记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力争把各方面的真实意见掌握全、掌握准,进行反复研究、反复比较、择善而从,防止个人独断专行、“一言堂”、把加强党的领导异化为党组书记个人领导;又要善于正确集中,把不同意见统一起来,把各种分散意见中的真知灼见概括出来,把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作出科学决策,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党组成员应服从组织决定和组织分工,按照集体决策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要在落实集体决定中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要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组织和个人。党组及其成员还要运用民主集中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党组成员团结协作、担当作为、推动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工作应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党组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党组及其成员应培养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注重运用法治来协调利益关系、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组领导体制机制,保证党的领导主张落到实处,又坚持正确领导方式,把握领导规律,提升领导效果,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党组及其成员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法治轨道、不突破法律边界、不逃避法律责任。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条例》规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组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是对党建工作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党组应迅速改变工作角色,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定期研究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严格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责任制,把本单位党的建设抓紧抓实。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同时,党组要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党组及其成员还要始终把自身建设抓紧抓好,加强理论武装,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当好示范表率。

三、从严从实增强制度执行力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各级党委要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自觉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

认真抓好《条例》的实施工作。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党组(党委)对照《条例》规定,对现有党组的设立、成员配备、工作规则等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党组的设立,该规范的严格规范,该清理的认真清理;对成员配备,该调整的迅速调整,该配齐的择优配齐;对工作规则,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完善的抓紧完善,使党组的设立和运行完全符合《条例》精神。坚持依法合规设立,党组的设立只有党中央和地方党委有权决定和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防止出现在设立条件、标准等把握上的随意性问题,防止出现应当设立没有设立、不该设立而设立了和超职数配备党组成员等情况。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服从党委领导,按照“谁设立谁领导”原则,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委领导,对党委负责、受党委监督,涉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向党委请示报告,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一些机关党组、分党组和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等,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对一些重大事项,该请示的及时请示、该报告的及时报告,切实提高党组运行效率。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条例》要得到有效执行,很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各级党委要把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评判领导能力和党建工作水平重要指标。加强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落实好、做得实的予以表扬,对行动慢、问题多的提出批评,对贯彻不力、不严不实的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真正把《条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防止成为“纸老虎”“橡皮筋”“稻草人”,确保《条例》真正落实落细。

来源:《机关党建研究》2019年第5期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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