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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2018年10月15日10:35    来源:《求是》

原标题:准确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新修订的《条例》总结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党的十九大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展现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作为党的纪律建设基础性法规,这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条例》一脉相承,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二、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

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纪律建设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开创治国理政、管党治党新境界,最根本的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正确指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为不断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继续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党的纪律建设必须贯彻党章要求,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武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凝心聚力,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我们党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和考验,更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是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两个维护”是深刻总结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作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也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伟大斗争的战略选择。“四个意识”是“两个维护”的重要思想基础,“两个维护”是“四个意识”的集中体现,必须落实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党组织和党员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三是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开宗明义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出处分规定,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促进和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同时,增加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处分规定,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与党同心同德;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推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做出一系列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一是为新发展理念保驾护航,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二是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三是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总结实践经验,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用九个“有的”,指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突出问题,警醒全党。《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守底线。

一是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保障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落实到位;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细化规定,为实现选人用人风清气正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在廉洁纪律中,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增加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处分规定;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三是在工作纪律中,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的处分规定;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四是针对个别领导干部存在的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家风不正等问题,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加强家风建设,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五、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纪法贯通,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抓纪律执行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党中央时隔三年再次修订《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上率下,加强纪律教育,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责编:谢倩、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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