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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畅通能上能下双行道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2017年08月28日13:49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近年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突出问题导向,出台实施细则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决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2015年以来,调整干部107人,其中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4人,着力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和干事创业氛围。

  该市细化和明确了到龄免职、任期届满离任、无法正常履职、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等5大类23种情形。针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列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动的”“能力素质不适应”“目标绩效考核基本称职以下”“年度考核测评差”“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一报告两评议’认同度不高”“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兼职”等12种具体情形,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划定界限。

  严格按照“启动建议、考察核实、调整建议、组织决定、开展谈话和履行任免程序”6个步骤,该市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进行认定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巡察等执纪监督方面的负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综合汇总“12380”举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面信息,建立干部“负面信息库”,定期开展综合分析研判,重点就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进行定性认定,提出启动建议。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及时印证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学以及现实表现和群众口碑,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根据考察了解结果,广泛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等有关方面意见,提前约谈干部本人,综合评估后向市委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调整决定。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对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对象进行个别谈话,说明调整原因,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为从严落实工作责任,该市明确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加大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处置力度,其中,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离岗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暂时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期间其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涉及职务层次或级别调整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调整后其职级对应的待遇。同时,加强跟踪问效和督查问责,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下情况,作为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同督查、同报告,对推进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强化后续跟踪管理过程中,该市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关爱相结合,对“复出”程序、待遇安排等进行了规范,明确被调整干部影响期满后,经组织考察,德才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重新纳入组织视野。坚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与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相结合,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业的实施办法(试行)》,从“三个区分开来”“两项机制”“三个处理方式”“六项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具体情形和政策界限。同时,建立“下”的干部专门档案,跟踪了解思想工作状况,同干部所在党组织一起有针对性地给予关心帮助,鼓励他们放下包袱、转变作风、改进提高,防止简单“一下了之”。(通讯员 康磊)

(责编:黄瑾、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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