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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对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说“不”

2017年04月10日15:3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假如好友让你帮忙打听一下某个案件的情况,你会怎么办?义正辞严予以拒绝,还是囿于情面帮忙打听?

江苏省泰州市的纪检监察干部今后将不再有这样的困扰。该市纪委出台《泰州市纪检监察干部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对纪检监察干部打探案情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我们出台这个办法,既是呼应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又是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具体举措,也是适应监督执纪工作实践的现实需要。”泰州市纪委常委陆宝存表示。

泰州市某镇政府监察室工作人员周某,在被抽调参与市纪委调查案件期间,向有关涉案人员泄露案情,两次与涉案人员缪某某的妻子接头,为缪某某通风报信,妨碍案件调查,并向缪某某及其妻子索要人民币合计5800元。周某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降级处分,并被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不少纪检监察干部都有这样的苦恼:在执纪审查的过程中,难免遇到老领导、老同事、老朋友要求帮忙打探案情甚至说情打招呼的;即使不在执纪审查一线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问责规定,不帮这个忙吧,别人会觉得纪检监察干部不近人情;帮这个忙吧,可能在不经意间泄露了工作秘密、违反了纪律规定。我们这个办法的出台,就是让纪检监察干部摆脱说情干扰的一个‘保护伞’。”泰州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办法列举了插手干预的10种具体情形,包括:非履职需要打听过问监督执纪工作情况的;违规探询、说情打招呼的;未经批准接触当事人(包括被监督执纪单位相关人员或监督执纪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未经批准向当事人及其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的;未经批准对当事人给予特殊关照的;未经批准,要求提供有关监督执纪工作的文字、图片、音像、数据等材料的;对监督执纪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恐吓的;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的;以听汇报、作批示等形式,越权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明示、暗示压件不办、压案不查的;其他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的情形。

办法明确,对纪检监察干部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的行为,不仅将其登记备案,而且一律列为问题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遇有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情形的,应立即予以拒绝,告知相关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泰州市纪委干部监督室负责人介绍说。

在严禁纪检监察干部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的同时,办法对遇有插手干预情形的纪检监察干部和相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也分别明确了问责情形: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不及时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有两次以上类似情形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不及时报告的,追究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责任;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打击报复人的责任。

“各个环节层层相扣,为插手干预监督执纪设立了三道‘绝缘体’和‘防火墙’,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插手干预情形发生的可能,也让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免受人情困扰、严格执纪、秉公办案。”陆宝存表示。

(常松 张咏)

(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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