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建

中央国家机关百名党支部书记谈从严治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刘佳福:全面从严治党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2016年12月29日14: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此为抓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一、《准则》和《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是说,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只有十五条,却首创了好几条重要的纪律规定,严格的程度,有的已经超过了我们现行党章和党纪的规定。王岐山同志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二)高压反腐败的同时,营造健康政治生态的需要。中央为什么要下这样大的决心反腐? 用总书记的话就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对于腐败问题,人民群众的反响一直很强烈,党内也早就有各种各样的议论和传闻。但许多案件在这两年被揭露出来后,仍然让人们大吃一惊。总书记说:“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周永康负责中石油后,竟然每次请客都不少于10万元,他们是吃饭还是烧钱?如果得不到惩处,善无善报、恶无恶报,就会产生很强的传染性,我们的党、国家、军队会被掏空,党心、军心、人心也会被他们掏空。到了那时,也许一个偶发事件,就可以导致政权更迭,国家变色。因此,必须建立规矩和制度,营造健康政治生态。

不止一位现在已身陷囹圄的领导干部在他的忏悔书中都谈到,但是如果有人对他咬耳扯袖,如果党组织对他在纪律上踩线的时候就严厉叫停,也许就不会发展到后来惊天大案的地步。他们在这里过于强调外在因素,问题首先还是要从领导干部本人的身上去寻找。但如果对干部平时不管,出了事再惩办,很容造成人财两空。人完了,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追回了。

(三)《准则》和《条例》是巩固和升华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成果的需要。“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党风政风实现好转,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实现了上至中央、下至村组,在几千万党员干部全覆盖。2015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任务。王岐山同志则创造性地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的重要论断。因此,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近一年来在各种场合的有关讲话,就不难发现,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则是重要抓手。

二、《准则》和《条例》的创新和突出特点

(一)两项法规的创新。创新点就是对《准则》和《条例》做了不同的功能定位。原来的《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8个禁止、52个不准”,都是禁止性条款;原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15章178条,均是底线要求。两者都属于负面清单。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由过去两个都是负面清单,转变为正面加负面清单。《准则》突出党性和道德要求,《条例》突出纪律约束。这样就可以打出立德和立规并举、一正一负配合、自律他律结合的“组合拳”。这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化。

(二)《准则》的突出特点。新修订的《准则》,相比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三大特点:一是范围覆盖全党。原来的《准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规范,适用对象也过窄,管得只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只针对廉洁从政一个方面。而修订后的《准则》,则扩大到了管全体党员,而且涵盖了廉洁自律的所有要求。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反之,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三是体例继承传统。《准则》在对象上做了“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由原来3600余字减少到300多字,成为突出廉洁主题、不讲禁止性规定的 “正面清单”。总之,《准则》变“不准”为“自觉”,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展现了党的先锋队本色。

(三)《条例》的突出特点。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也表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突出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今天,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修订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

二是实现了“纪法分开、纪法各表”。《条例》修改时,中央要求,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变成了党内的“公检法”。新归纳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表面上看,对党员的要求似乎变少了,但实际上,新《条例》更加聚焦纪律本身,对党员的“底线”要求更高了,也厘清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

三是进一步把各项纪律细分化、具体化。如果说《准则》重在立德,树立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那么《条例》则重在立规,通过开列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类纪律等“负面清单”,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三、准确把握落实《准则》和《条例》精神实质

(一)精读《准则》的“导语”和《条例》的“总则”部分。修订的《准则》导语明确了“四个必须”。《条例》总则新增“把纪律挺在前,注意抓早抓小”等,只有充分把握了这些精神实质,才能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才能逐条逐项理解“八条规范”“六大纪律”的具体内容。许多贪官在忏悔时讲到:如果组织早点拉一把自己不会走到这一步,为此中央领导提出监督执纪的“四种型态”。

(二)要从党章这个根本大法出发来学习领会《准则》和《条例》 两项法规修订是将党章关于廉洁自律的纪律要求具体化,深刻理解和把握两项法规的内涵。首先要学好党章,否则会一叶障目不得要领。例如政治纪律部分的条例提出,对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党籍。这一条在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焦点在于什么样的言行属于“妄议中央”?问题的性质和认定尺度如何把握。我个人理解“妄议中央”主要是言论的内容反对中央的大政方针,中央的大政方针在出台前是要广泛征求意见的,可以提意见,中央做出的决定就是要与中央保持一致。党章第四条“党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总之,《准则》和《条例》是在党章指导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学习《准则》和《条例》要首先认真学习领会党章。

(三)落实《准则》和《条例》,我们要注意和纠正的问题。最近,结合两项法规学习,机关党委要求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规划中心认真开展了这项工作,有些问题有必要引起大的重视。

1、学习不够认真,落实上打折扣。比如个人事项申报和档案信息填报时,个别人不认真,乃至有些随意。有的导致申报不实,甚至被定为瞒报。有的导致档案信息不完整,处理起来较麻烦。

2、政治敏感性不够。表现在有的问题上有观望思想。比如:2013年国庆节前,中纪委发文明确要求不得滥发过节费,我们当时反应不够敏感,当年还是发了节日补贴。后来自查自纠时才得到纠正。反应出规划中心的负责人主要是我,政治敏感性不够。

3、延续习惯思维。认为过去就是这样办的,现在可以这样办。主要表现在接待用餐和会议费报销上。

4、有的错误倾向一定程度存在。①业务无关论,认为党风廉洁建设是党务工作者的事,我们是从事业务工作的。②权小无事论,放松了自我约束。③管理太严论。以上虽是倾向性问题,但我单位个别人一定程度存在,我们切实引起高度重视。

5、层层传导责任不够,主要是向各处负责人的责任传导还不够。在此要特别强调:各处室负责人既要抓业务,更要抓党风廉洁建设。切记主要负责人第一位的任务是带队伍。

6、规矩意识待加强。表现在有的事情上不能中规中矩。比如:我们有的学习就没有记录,上级检查时,我们才恍然大悟。对此一定高度重视,别再犯这样的错误。班子成员、支部委员、处长和党员都要带头树立规矩意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责编:王金雪、秦华)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