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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州:推行“一委三会”工作法完善党领导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机制

2016年11月28日13:3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为进一步完善党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机制,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连云港市海州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步骤,培育和发展了符合海州实际的“一委三会”工作法,打造了以加强党对基层工作领导为前提、以扩大基层民主协商为核心、以加强权力监督为重点、以实现村(居)善治为目标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

一、背景介绍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社区治理”写入党的纲领性文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平台,是创新民主自治的重要突破口。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各类矛盾上升迅速,对城乡社区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海州区是连云港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素有“东海名郡”和“淮海东来第一城”之称,行政辖区面积70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3万,现辖4个镇、11个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共有79个村、100个社区,党员2.8万名。近年来,海州区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也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是基层组织功能弱化,自身能力不够、办法不多、活力不足,吸引力和凝聚力减弱,日常议事中村(居)民会议召集、召开难,部分“两委”班子合力不强,存在好事争着干、难事推着办、麻烦事都不管的现象。二是社会矛盾交织复杂,村(居)民在惠民政策、环境治理、征地拆迁、干部作风等方面诉求强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提高,对民主自治有更高的期待。三是基层民主机制不完善,“两委”权力难制约,民主参与平台缺乏制度性保障,社会参与度不高,共治共享、良性互动的局面尚未形成。四是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权力运行不透明现象时有发生,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受到侵害。以上种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社区的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如何在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城乡社区民主权利,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迫切需要探索新形势下的党领导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机制。

二、主要做法

2008年初,海州区借鉴现代企业治理模式,提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事会共同治村的“村权三分、三会自治”的基本构想,随后建立了“三会村治”村级治理模式并开展两批试点。2010年2月,“三会村治”在全区农村推广。2012年,“三会村治”进一步演变为村(居)党组织领导下的“一委三会”,在城乡社区推广。2015年以来,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前期“一委三会”、“三会村治”、“三会一堂”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固本扩面,全面深化“一委三会”工作法,实现党的领导、村(居)民自治、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

1、着眼权力制约协调,明晰基本构架,形成“四权并进”治理新格局

“一委三会”工作法强调多元参与和博弈互动,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设立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监事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一起,形成“党组织领导、议事会协商、村(居)委会实施、监事会监督”的治理格局,实现了领导权、协商权、实施权、监督权“四权并进”。

一是确保“一委”核心地位。“一委三会”中的“一委”是指村(居)党组织,由村(居)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居)民议事会主席,副书记(或委员)担任村(居)监事会监事长。推行城乡社区“大党委制”,创新组织设置,吸收辖区单位党组织党员代表进入社区党委班子,实现联动共建。“一委”领导和支持“三会”行使职权,推动“三会”做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把党的政治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把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体现在民主自治的各个环节,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二是厘清“三会”组成及职能。村(居)民议事会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组成人员,每个村(居)民小组推选2-3名村(居)民代表为议事会成员,也可由全体村(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组成,负责日常协商议事。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组织法选举产生,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其法定职责,主动接受村(居)民监事会的村(居)务监督、财务监督、效能监督。村(居)民监事会相当于城乡社区的“纪检监察”部门,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办事公道、熟悉财务的村(居)民担任,农村社区监事会成员一般3-5人,城市社区根据社区规模适当增加,负责监督村(居)民议事会协商成果及议定事项的办理实施等情况。三是注重权力相互制衡。议事会可以否决村(居)委会的提议,监事会有权否决议事会违反程序的决定。监事会每年年底,对村(居)务收支进行审计;村(居)委会的开支必须经监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才能有效。对存在渎职或违法乱纪等情形的村委会组成人员、议事会主席、监事会监事长,议事会有权提出不信任质询或启动弹劾程序;建立健全听证表决机制、评议表决机制、议事会成员轮换机制,明确村(居)民旁听询问权、专项听证权等,保证村(居)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达到以程序控制权力、以权利约束权力的效果。

2、着眼保障民主权利,完善运作流程,拓展基层协商民主新路径

群众的事情群众说了算,“一委三会”工作法搭建协商民主平台,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推动民主权利更有保障、民主氛围更加浓厚。一是立足实际,协商有成果。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需办理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提出协商议题,并将群众集中诉求带到议事会进行协商,及时通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不怕晒”。议事主题和主体紧扣需求、灵活开放,在农村主要涉及沟渠路道建设和维护、宅基地和低保名额公平分配等,在城市社区主要涉及老旧小区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文体娱乐活动、安保措施等。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广泛吸收各类利益相关方参加。议事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求同存异,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协商意见。通过听证、票决、质询等程序严格执行协商,推动决策更加民主。二是科学运用,实施有质量。议事会民主协商后,由村(居)委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实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见成效。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多种渠道公开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村务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较大问题或困难而难以贯彻落实的事项,要提交议事会重新协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议事会做出反馈和说明。遇到重大事项,村(居)委会将提请召开村(居)民大会进行决议后执行。三是全面覆盖,监督有强度。监事会中的村(居)民代表占2/3,且组成人员为非议事会、非村(居)委会成员,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监事会监事长还被镇街纪(工)委监察室聘请为镇街纪检监察联络员。监事会监事长及成员通过列席议事会,对会议程序进行监督;通过现场巡查、动态跟踪等形式,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处理信访举报、行使否决权、向上级反映等多种方式,实现对财务支出、干部廉洁、村(居)务公开等情况的全方位监督。

3、着眼推动长效运转,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新常态

海州区立足基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以创新制度破解运转难题,推动“一委三会”工作法良性运转、落地落实。一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针对部分村(居)在议事时回避或模糊处理一些涉及利益的敏感议题、“打擦边球”的问题,建立议事权力清单制度,将集体资源发包、低保名额分配等容易引起矛盾的资源分配事项强制性列入其中,确保议事无“遗漏”,党群都知情。二是建立督办问责制度。良好的考评奖惩机制,才能确保“一委三会”工作法不走样、不变质。秉承重程序、更重实质的原则,将“一委三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专项考核,做到提高权重、长效考核,并建立起专项督办问责制度,保障“一委三会”有力推进、可持续发展。三是开展创新联动试点。为确保“一委三会”工作法在城乡社区作用均能有效发挥,将“大党委制”、“民情恳谈会”、“民主评议会”、“社区大讲堂”等多样化社区治理创新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探索“村情发言人”、“民情顾问”等特色做法,不断丰富“一委三会”内涵。四是加强基层基础保障。针对当前部分村庄集体收入偏低、老旧社区集体资金来源少甚至没有物管等问题,为使“一委三会”工作法实施不打折扣,颁布了城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试点,通过项目整合打包的方式输入部分资金,对接到“一委三会”,激发议事积极性,确保议事有成效。

三、成效反响

经实践证明,“一委三会”工作法,有力强化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了党员群众的主体作用,开创了党组织领导有力、自治组织充满活力、“两委”班子齐心协力、党员群众群策群力、各项工作扎实有力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局面。

1、基层组织更加坚强。村(居)党组织不再包揽各项繁杂的村居事务,而是把重点放在制定规则、指引方向上,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巩固,发挥作用范围更广、领域更宽、空间更大。“一委三会”工作法理顺了村(居)党组织和民主自治机构之间的权力边界,从制度上消除了“两委”矛盾产生的诱因,增强了齐心合力谋发展的工作合力,基层组织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水平不断提升。

2、民主氛围更加浓厚。“一委三会”工作法广泛发扬民主,实现了治理方式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治理理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城乡社区民主自治职能进一步回归,通过创设议事、监督平台,表达渠道更加畅通,基层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更加完备,村(居)民参与热情高涨。大家纷纷反映,“以前村里的事情基本是少数干部决定,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现在是大家都知道”。

3、干群关系更加融洽。村(居)党组织把听取民意、反映民意、保证民意和实现民意作为主要职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触发矛盾的工作都“晒”在阳光下,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得到广泛的民意支持,有效化解了“两委”压力,提升了“两委”权威,各类矛盾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干群之间少了误解,多了信任,上访事件明显减少。在去年底的群众评议活动中,村民对村党支部满意度达到98.2%。

4、城乡经济更加繁荣。党员群众群策群力,过去解决不了、发展不好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大大促进了集体经济发展和民生事业的改善。浦南镇江浦村党委积极与村民协商,动员土地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集体经济迅速发展,逐步改变了贫弱局面。新坝镇沙杭村原是有名的穷村和上访村,近年来,议事会通过了党支部提出的“重抓特色花卉种植、农业观光、生态旅游”的发展思路,建成全市知名的花卉苗木种植基地,连续多年无人上访,全村人均收入近2万元。

四、思考探讨

“一委三会”工作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将基层创新与中央精神相结合,对于形成发展共识、凝聚发展合力、推动发展富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提供了现实借鉴。

1、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党委领导为前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巩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基层民主自治把关定向。要夯实基层基础,以党建工作引领基层民主自治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不断完善区域化党建格局,探索多方互联互动的有效机制,切实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地区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

2、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一委三会”议事和监事的内容主要是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题,目的在于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来打造真正的服务型基层组织,在实施过程中既扩大了基层民主、提升了群众满意度,又推动了城乡发展。党领导下的基层民主自治必须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动力,以群众同不同意、答不答应、拥不拥护为衡量标准,才能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水平。

3、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法治理念为引领。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习总书记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无论是党组织领导还是多元主体参与,都必须用法治思维谋划和破解问题,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要坚持让村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建设法治文化,提升党员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

4、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完善机制为保障。要确保“一委三会”工作法规范高效常态化开展,必须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巩固提升。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紧扣实际、深入调研,不断查找梳理薄弱环节和制度空白点,统筹运用各类资源,完善运行机制、投入机制、激励机制等,使各项制度相互推动、指向一致,推动各项举措更符合基层实际,真正落地生根。

(责编:秦华、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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