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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会影响领导干部积极性吗?

2016年11月07日13: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党课背景

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在学习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都能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认识《问责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然而,也有少数干部心存疑虑:只要干事就有可能会被问责,不干事还能心安理得,何必要多事呢?《问责条例》的出台会不会客观上反而影响了领导干部干事的积极性?

对这个问题,我们该如何理解?

解疑释惑

“无规矩,不成方圆”。《问责条例》分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共7种问责方式。《问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不可否认,当前在我们的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身上,时常会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拈轻怕重、避重就轻;只要出现矛盾就互相推诿,要么把责任归咎于群众,要么归咎于下属人员,从不主动承揽责任;工作中只考虑个人利益,不愿承担责任,更不敢接触矛盾和问题,平时干事拖拖拉拉、得过且过等问题,使问题由小变大,矛盾不断激化,造成群众不满,党的形象受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我们党总揽全局、领导一切,就要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负起全面责任,就要把担子压给全体党员,压给440万党组织,尤其是80万党员领导干部。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对全体党员尤其是80万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谋福利。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要警示全党,失责就要问责,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第一位的;在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义务在先。既然选择了入党,就要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问责条例》的出台,客观上唤醒了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和为民情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过的:“无私才能无畏,无私才敢担当。‘心底无私天地宽。’担当就是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敢于旗帜鲜明,敢于较真碰硬,对工作任劳任怨、尽心竭力、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有了权责意识和为民情怀,就不会再有“多干多错”的心理负担,就不会再有“少负责少担责”的懈怠心理,而是凭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去干事创业,积极投身到党的伟大事业中来。

与此同时,《问责条例》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亦可以杜绝领导干部的懈怠思想和不作为行为,约束和监督其履职尽责。《问责条例》直指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宽松软现象,在最该抓的薄弱环节上问责,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也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各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情况,力求以严密的规定确保问责常态化,促进党规党纪执行到位。《问责条例》产生,就是启动了党和国家层面的规范和程序,为一切问责行为提供支持。对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指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问责并非终点,也非目的,我们严织制度之网,就是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为党尽职、为民尽责,以上率下、较真碰硬,建设一个有责任的党,带出一支有责任的队伍,充分体现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以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伟大奋斗目标。

做梦想家易,做实干家难。干事创业者只有通过勤学苦练,一步步除去“畏难心”、戒掉“浮躁气”,不做“老好人”、不怕“丢官帽”,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案例分析

失职被问责,岂有委屈可言?

最近某局发生系列腐败案,党组班子成员4人涉案,刚到该局任职一年的局党委书记老陈感到十分难堪。上级纪委在调查时发现,该局领导班子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仅组织生活不规范,近一年仅开过两次支部会,对违纪违法苗头视而不见,很多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常年未予重视。经上级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老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局党委书记一职。老陈认为自己一向洁身自好,只是“不走运趟进了一摊浑水”受了牵连,加之刚接手工作,业务太忙,不是不想抓党建,只是还没腾出手来。此次受到处分,他心中感到十分委屈。

分析点评:

恰如文中所提,老陈虽然担任该局党委书记时间不长,但对于该局发生“塌方式腐败”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任一年,局党委班子成员组织生活依然不规范,对干部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予重视,这些都充分说明,作为该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老陈,在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方面不重视、不严格,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态度不坚决、不主动,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识不强、举措不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根子还是老陈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认识不到位,不敢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六种问责情形中,第五种明确指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该局发生“塌方式腐败”,老陈受到处分是必然的。虽然老陈认为自己初来乍到、干干净净,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由此可见,作为单位党委书记,仅仅洁身自好远远不够,还必须主动承担起整个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这样的处分,老陈有什么委屈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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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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