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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制度遵循

方涛

2016年10月26日10:3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了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唤醒了全党的担当意识,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基础性法规,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任务。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不少党员感到困惑,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党内法规已经不少了,有关问责的规定也不少,为什么还要专门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呢?确实,党内有关问责的规定已经不少,直接相关的大概有119部。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采取一系列措施,颁布了一系列举措,始终重视和维护党规党纪,对失职责任坚决予以纠正和追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2015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要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

之所以在党的十八大后制定问责条例,是因为现行问责规定中,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管党治党实践表明,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有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归根结底,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

根据中央要求,2015年下半年开始,中央纪委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2016年6月14日和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2016年7月8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谁来问责、问责谁?

谁来问责?这是问责主体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条例遵循的是“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问责,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宣传等)。也就是说,按照管理权限,各级党委、纪委及党的工作部门,都属于问责的主体,都有相应的责任问责。

这也体现在问责决定的作出上。《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大创新。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是十分严密的,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每一级党组织按照规定行使相应权力,同时要承担相应责任。有权必有责,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问责谁?这是问责对象的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简而言之,问责的是党的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而非普通党员、普通干部。这是因为,主要负责人享有的权力大,相应承担责任也应该大些。所以,条例还对问责的具体责任作了区分,其中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因为,权力和责任必须对等,方能确保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如果行使的权力大、承担的责任小,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如果行使的权力小、承担的责任大,就容易导致责任无法落实。

问责什么?如何问责?

问责条例属于党内法规,区别于一般的法律和政纪,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会被问责呢?《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六条是兜底条款。这些情形,总结了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也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体会到:“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条例》的这一规定,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实践的新要求。

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进行整合规范,将对党组织问责的方式整合为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整合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都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可以说,这些举措都释放了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唤醒了全党的担当意识,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

(作者单位: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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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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