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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亓利 陈绍义

2016年10月18日14:0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从2016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着眼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以强力问责推进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是首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一、《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立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以责任为导向,整合规范现行各类问责制度,是对问责成功经验的升华。《问责条例》的出台,是发展党的事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

《问责条例》是激发责任和担当意识的制度保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完成党的历史使命需要进一步唤醒责任意识、进一步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党长期执政、党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条例》一方面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它的贯彻落实,必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

《问责条例》是治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重要举措。当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不力等问题仍然很严重。《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剑指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现象,作为必须问责的情形,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问责条例》将实践创新成果规范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有利于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问责条例》是解决问责规定碎片化的全新方案。《问责条例》出台前,我们已经颁布了众多的关于问责方面的制度规定,但这些问责制度较为分散和零碎,内容主要涉及行政问责层面,且存在表述不一、概念不清、内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问责条例》有效地整合之前的问责规定,侧重于加强党的建设,权威性、系统性、科学性更强,是问责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创新。

二、《问责条例》的精髓和要义

《问责条例》作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内容扼要而系统,确定了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其执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实现了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精准化和公开化,为开展问责工作提供重要指南和基本遵循。

《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目的清楚明了。《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的。在指导思想上,强调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方向和目标。《问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问责条例》第六条所指向的问责情形,都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问责条例》的政治性在问责原则方面也得到充分和具体的体现。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强调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彰显着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是对党政治前途负责的具体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要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是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最大的关心爱护;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强调权责对等和发挥政党的整体功能,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然要求。

《问责条例》坚持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问责条例》紧紧把握“党”字,凸显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政治责任的追究,党规党纪色彩鲜明;紧紧围绕“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做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对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关键问题,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党纪特色。

《问责条例》注重问题导向,剑指失职失责。针对弱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现象,《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失误,在应对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中问题突出等,都应当受到问责。

针对缺乏责任担当,不能守土尽责,《问责条例》强调必须严肃问责的情形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的;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针对执行和维护纪律方面失之于软、失之于宽,《问责条例》强调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规定对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失责,《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问责条例》体现科学精神,措施规范严格。一是问责主体明确。《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这就是说,问责是自上而下的问责,是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重要方式。该问责不问责是党组织的失职失责,同样应受到其上级党组织的问责。

二是问责对象清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三类重点对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第五条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对以上三类问责对象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不仅明确了“谁来负责”,也明晰了“负什么责”,有多大权力就得负多大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意味着领导干部必须终身负责。

三是问责事项具体。《问责条例》紧扣“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针对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这一突出问题,细化问责内容,在第六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具体问责事项,指向清晰,内容具体。

四是问责方式规范。《问责条例》将已有各类问责方式整合和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类,共13种具体方式。这些问责方式,从适用对象上来看,明确了对组织、对个人的问责方式;从严重程度上来看,由轻到重;从方式运用上来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从问责决定上来看,规范了权限和程序,把问责的责任既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五是问责执行详尽。《问责条例》第九条对问责决定的落实提出了详尽措施,包括宣布并督促执行、决定材料归档备案、职务调整办理时限、检讨检查和曝光公开等。这些措施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便于监督,是推进问责工作的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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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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