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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

熊若愚

2016年09月28日15:5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问责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

一、《问责条例》释放的信号

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强调指出,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越发迫切。《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

这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根本要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强化责任担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关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决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这就要求通过制定《问责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通过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通过严肃问责促使党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的问题。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通过制定《问责条例》,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这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透过现象看本质,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要害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比较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

二、《问责条例》的突出特色

《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真正做到了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规特色。

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整个文件共13条,在不到2000字的篇幅中包括了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方面内容,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目的就是要解决领导干部不担当、乱担当的问题,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到每个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问责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党组织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特别是规定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突出了问责重点。

《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问责情形。其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6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特别强调对政治责任的追究,是《问责条例》的突出特色。现行党内法规中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问责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归纳,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目的就是要使各级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切实履好职尽好责。

《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此次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问责条例》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问责条例》都不再重复。《问责条例》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每一条都切实做到有用管用好用,切实保证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问责条例》的核心在于严肃问责,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彰显了我们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迈出了党内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一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中心组学习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当起来。

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必须强化“四个意识”。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用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一全党的思想认识,切实把向党中央看齐体现在思想和工作的各个方面,真正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把深入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融会贯通、抓好落实上下功夫。深刻领会《问责条例》的实质和要领,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忘初心、终身负责,真正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密切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认真查找自身不足,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必须勇于铁面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必须深刻认识到问责既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也针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部门;深刻认识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是条例的执行者,也是条例的问责对象。必须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敢于较真碰硬,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必须克服好人主义、家丑不外扬等错误认识,改变“上级领导有批示、巡视整改有要求、相关部门有督办,才去被动问责”的现象,提升问责公信力,防止制度空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铁面问责的重点包括5个方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

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必须层层压实责任。《问责条例》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规定进行了归纳提炼,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为各地区各部门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预留了空间。这就要求在学习宣传、吃透精神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有关制度该立的立、该修的修,增强可操作性,解决问责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促进问责精准化。坚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着力抓好“两个责任”在基层的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定期报告责任追究情况,公开曝光典型问题,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作者系中央党校报刊社第二编辑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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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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