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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细则追责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同戴环保“紧箍”

津组

2016年08月26日14:31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党政领导干部同戴环保“紧箍”

  天津近日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从党政同责、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强调党政同责。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

  细化追责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同情况,开列“责任清单”,细化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8种情形及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5种情形,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7种情形,追究党政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等责任的5种情形等,实现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明确追责程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明确由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会商后形成责任追究建议,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据建议做出追究决定,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同时做好被追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从严追责。对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强化结果运用。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及党纪政纪处分,实现多种追究方式的有机衔接,构建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对存在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等4种情形的,从重追究责任;对存在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等2种情形的,从轻追究责任。加强追责结果运用力度,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切实发挥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责编:秦华、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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