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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时期的立法路线图

十年间,浙江立法完成了一次重大跨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益经验,成为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的一个耀眼路标。

记者 吴 坚

2016年07月29日09:0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

过去十年,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持之以恒的执着与坚守,使浙江立法迎来了收获的季节,一件又一件体现时代特征、回应社会关切、表达百姓心声的高质量法规相继出台。

2006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110件,修改和废止73件,批准设区的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114件,内容涉及经济发展、政权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和公民权利保护等各个方面,基本形成了与国家法律相配套,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

十年间,浙江立法完成了一次重大跨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益经验,成为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的一个耀眼路标。

坚持问题导向

善用立法破解改革发展难题

5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乡镇人大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筛选,并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这意味着今后重大建设工程将由少数人“拍脑袋”为人大代表“大家议”,既可以使项目更加符合民意,也防止了权力的“任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棘手难题,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或者道德规范,已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浙江认为,立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实际问题来进行制度设计,提出解决的方案。这样,“疑难杂症”的解决才具有稳固性、可持续性。

针对违法建筑管理难题,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效遏制违法建筑蔓延态势,保障“三改一拆”顺利推进。

针对河流湖泊的污染现象,出台了《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力推进了“五水共治”,使浙江水环境得到根本性好转。

浙江在“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补短板、破难题、治顽症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改革创新。”201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挠、延误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说,出台《决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核心内容是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败。

围绕实施“十三五”规划和省委部署的补短板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调研项目库,将与科技创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浙江省综合治水条例等29件法规列入项目库,从而确保立法更加紧密联系浙江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近年来,浙江农村集体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资产权属、资产运营、财务管理、股份合作、审计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系统规定,填补了浙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空白。

坚持实践需求

确保立法有效管用

十年来,浙江立足本地实际,踏准经济社会发展的节拍,走出了一条富有浙江特色的立法之路。

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浙江不求“大而全”,而是缺什么、补什么、立什么,注重地方特色和实践需求,确保制定的法规有效管用。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把推动转型升级、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立法重点,制定修订了专利、旅游、审计、绿色建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条例。特别是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系全国首部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充分肯定。

立法质量高不高,立法效果好不好,关键是看能否真正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矛盾和突出问题。

浙江是海洋大省,2011年,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相继被列为国家战略,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由此进入新阶段。

但浙江海域、海岛、深水岸线等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耗过快,浙江原有的海域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已不相适应,跟不上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必须以立法的方式,为浙江的海域管理定下规矩。”浙江决策层表示。

2013年3月1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施行,规定:经营性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今后都要通过“招拍挂”取得。而这,也使浙江成为国内首个以立法的方式创新管理海域使用权的省份。

有国内法学专家表示,浙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浙江经济水平、地理资源、法制环境等状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成为全国同类地方立法中的首创,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通过明确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实行流动人口全面登记制度、建立分级分层服务机制等法律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引导流动人口的结构优化。

浙江制定的不少地方性法规,在全国都有示范和引领意义。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让民间融资管理有了法制保障;《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打造了一张全社会大救助网络……

实践证明,浙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坚持与上位法相呼应、相配套,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另一方面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使法规更加适应浙江的具体情况,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群众路线

开门立法彰显民意

如果说法律条文是刻板的,那么立法过程则是充满温度的。

浙江立法者深知,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是一项“阳光下的民主事业”。

十年来,浙江坚持把全面推进开门立法,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在全国率先探索创新开门立法常规化,建立健全开门立法的制度和措施。

浙江是《立法法》颁布以后全国最早开展立法听证的省份之一;开通的“地方立法网”开创了省级人大主办立法类专门网站的先河;省人大在全国率先组建了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地方立法专家库;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面向全省公开征集未来5年立法建议项目;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确立了27个人大立法基层联系点……

从提出立法项目、制定年度计划、起草法规草案、调研征求意见,到法规审议修改的各环节,浙江都坚持推进公开化、民主化,拓宽了公民参政的渠道,提高了立法质量。

为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省人大建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组成法规起草小组,构建“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起草模式。

为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使立法更接地气,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建立了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地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用务实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增强代表参与立法的实效。该机制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作专门交流和经验推广。

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全省8万多名各级人大代表发短信和利用代表履职平台渠道,请他们参加“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等主题活动,得到了各级代表的积极响应。

杭州市灯芯巷社区是全省27个人大立法基层联系点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法规草案发过来后,社区联络员和信息员在进行集中学习后,分头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社区整理好后反馈给立法部门。目前已有多部法规草案在这里征集群众的意见建议。

浙江决策层认为,开门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征求公众意见,更在于听取、吸纳公众意见,让老百姓在立法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2015年1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这是国内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社会养老服务专门性法规,也是自2001年以来浙江首个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这次省人大的立法,条例草案调研、审议、讨论时间之长,征求意见范围之广,调查研究论证之深,不仅在浙江省地方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在全国范围内也是罕见,堪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浙江样本”。

目前,浙江法规规章草案全部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委托第三方起草行政程序立法草案;所有地方性法规项目、90%的政府规章项目召开专家论证会;建立了11个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

过去,百姓通常通过选举和监督等途径感受民主,而开门立法,让百姓感受到的民主“更进一步”。这也正是浙江百姓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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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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