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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

方涛

2016年06月24日11: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在社会生活中,党员应不同于普通的群众,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执政党的形象。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党员也受到社会习俗、公德的约束,应当带头遵守这些习俗,带头践行社会公德。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把违纪行为分为六类,其中最后一类是生活纪律。什么是生活纪律呢?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章第126条至第129条,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理解和掌握好生活纪律,要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为什么连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都要管

时不时会听到这样的疑问,共产党是不是管得太多了?连党员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都要管,这不是侵犯党员的人身自由吗?等等。这些疑问,往往是由于对党纪的片面理解造成的。

为什么党纪要管党员的日常生活?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我们党不是一般的政党,更不是什么在野党,而是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要在社会主义中国长期执掌国家政权。党之所以要长期执政,根本上在于我们党掌握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能够整合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各个方面都表现出先进性。可以说,这也是我们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也是人民群众认同我们党的根本原因。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各个方面。既表现在整体上,党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制定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又体现在党员个体上,党员在思想、政治、行动上能够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其中表现在党员的日常生活中,就是要能够带头践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成为人民群众中的带头人。

另外,作为政党,产生于社会,是国家和社会的纽带。中国共产党也是如此,既要执掌国家政权,又联系着广大人民群众。也就是说,党员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党员的一言一行,体现着党的先进性,是政党形象的具体表现,对人民群众、社会风气等都会产生带动作用。党的形象,既体现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标语口号中,更体现在党员的日常行为上。如果广大党员能够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带头践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这就会给群众留下好的印象。反之,如果仅仅是我们党不断宣传自己多么优秀、多么先进,而不少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又不注意自己的言行,甚至大搞奢靡之风、贪图享乐、违反社会公德等,就无法得到群众的认同,就会损害党的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作风建设,把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党中央带头执行八项规定,各级党委狠抓反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党风为之一新,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党的形象也大大改善。可见,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不是小事,不是党员个人的事情,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的生活提出了高标准要求,明确党员必须“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相应地,《条例》也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底线。

生活纪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相比原《条例》,这次《条例》修订,第126条和第128条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分别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中,第三条明确要求党员应该“吃苦在前,享乐在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党就不需要艰苦奋斗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还十分艰巨,需要破解的难题还很多,仍然需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这一传统,也是党员应当遵循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作为党优良传统的艰苦奋斗作风,应该得到党员的遵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快了党的制度建设步伐,为遏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提供了制度保障。2012年12月,中央政治局出台八项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2013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增加的第126条明确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上述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明显超出正常的消费水平。如果是党员用自己的合法收入,适当提高生活质量,追求生活的品质,让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不会影响到党的形象。这一规定,在内容上是比较好把握的。

可能会有党员有疑问,如果是花自己的钱,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追求高质量的生活、高价的消费,例如购买豪车、名表等,会不会受到党纪处分呢?按照中央纪委的解释,如果这些行为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破坏群众心目中党员应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就应该受到党纪的相应处分。这就意味着,作为党员,不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自己的收入,摆阔绰,讲排场,铺张浪费,骄奢淫逸,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党员是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社会生活中,党员应不同于普通的群众,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执政党的形象。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党员也受到社会习俗、公德的约束,应当带头遵守这些习俗,带头践行社会公德。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成员共同约定俗成的,是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虽然,这些习俗不一定用书面的形式规定下来。但是,这些习俗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而党员还是先锋队,理应带头遵守这些习俗和规范。如果党员违背这些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发生不当行为,不仅违背了一个公民的基本行为要求,而且有损党的形象。

正因如此,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第八条,就明确规定了党员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要求,明确党员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条例》第128条明确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条规定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解释。

比如,河南省卢氏县纪委曾查处这样一个案例:2014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某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某违规饮酒。午餐后,贾某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被另一辆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刷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河南广播大厦的10楼办公室寻找张某,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此事被河南广播电台及网络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4月30日,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某文广新局局长职务。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其违纪情况后,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这一案例中,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某作为党员干部,本可与张某协商解决问题,却用打骂的方法,严重违背了基本的社会公序良俗,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条例》增加的这一条款,为今后处分此类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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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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