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干部能上能下 压实责任担当

湖北明确干部出现20种情形当调整

2016年01月15日10:49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干部能上能下 压实责任担当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日前,湖北结合实际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意见,就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详细规定,对干部“下”的情形、“下”的依据、“下”的程序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意见》重点明确了6种干部“下”的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问责处理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意见》同时明确,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湖北在《意见》中作了细化规定,强调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干部实际表现,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放任不管”“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以及“在急难险重时刻拒不接受任务或临阵退缩”“对应当负责的事项推诿扯皮或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等内容。

  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专门规定所列问责情形外,《意见》增加了5种干部问责情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四风”问题突出的;任人唯亲,用人不正之风突出的;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见》还规范了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对应当“下”的干部,也不能简单一“下”了之。《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定岗位,对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的干部,要同时明确其新的职务或工作安排。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被免职的干部,要酌情安排其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定职级,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定责任,是党员的要重新明确其所在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要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能否重新任职的重要依据。定帮带人,对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定期谈心谈话,督促改正提高。(通讯员 鄂组轩)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王婉莹、程宏毅)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