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支部选举的任务
党支部的选举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按期改选本级党支部委员会;二是补选本级党支部委员;三是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1.按期改选党支部委员会
党章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拖延换届选举时间,甚至长期不进行换届选举,是一种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践踏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此,党员有权提出批评和意见,上级党组织应严肃对待和处理。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也是允许的,但必须写出报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将提前或延期的决定通知所属党员。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擅自拖延换届选举时间的,上级党组织应给予严肃批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对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
党支部委员会提前改选有几种情况:一是委员缺额较多,使党支部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二是党支部委员会存在严重问题,党员强烈要求改选的;三是由于其他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提前改选的。党支部委员会延期改选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多数委员被派遣临时外出工作,无法按期改选的;二是任期届满时,正值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难以改选的;三是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需要党支部全力以赴去处理的;四是党支部存在问题正在进行整顿,改选条件不具备的;五是党员外出较多,到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六是新建立的单位,选举条件不成熟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延期改选的。延长换届选举时间的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2.补选党支部委员
补选党支部委员,一般是换届改选后的支部委员会,由于支部成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影响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时,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补选党支部委员是在原党支部成员的基础上进行增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视为缺额,应予补选:党支部委员因故调离,或本人辞职,党支部委员离休退休或患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党支部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因故调离,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新的书记或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成立以后,如果出现缺额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提出补选意见,在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才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补选党支部委员,也要充分发扬民主,酝酿好候选人,经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然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他党支部的委员调入本支部的,不能成为本支部的当然委员,也不作为党支部委员会缺额时的当然补缺对象。上级党组织推荐作为本支部委员的,也必须进行补选。党支部书记或委员调到另一单位,并转去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他在原单位的党内职务就自然免除。如果返回原单位,也不能自然恢复其党内职务。不论是指派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还是补选的党支部委员,其任职均至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届满为止。
3.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支部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和名额,必须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办理。
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在党员中有威信和受到信赖的正式党员。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候选人不限于本支部范围的党员,只要是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都可以被选为代表。任何人都不能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选举前,可根据上级党委规定的代表条件的名额,由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候选人,然后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最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直接投票选举。
二、党支部选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都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党内选举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个要求,必须遵循党内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平等的原则
选举权即参加选举的权利。就党员或党员代表而言,就是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党的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此相联系的是被选举权。就党内选举而言,指的是党员在党内选举中被选为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或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以及在党员登记中被不予登记、暂缓登记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所在单位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所有党员或代表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和公平竞争;二是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等额选举,一是差额选举。
所谓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这种选举的缺陷,主要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缺少选择的余地,容易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指定当选人,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选举成为走过场的形式。因此,党内选举对等额选举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限于党的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委员会委员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此外,在党内的选举中,还有一种不提出候选人直接由选举人“海选”的办法。这也是差额选举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党员数量较少、党员之间比较了解的党组织的选举,党支部选举中用这种形式的比较多。
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选举人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
3.严格执行选举工作纪律的原则
在党的基层组织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采用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打击报复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损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关党组织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和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选举无效、责令重新进行选举的决定(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并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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