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的纪律处分
1.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二是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有两种形式,即改组和解散;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有五种形式,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里主要讲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1)警告、严重警告。是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轻微违纪的一种告诫、警告,是党内较轻的两种处分,两者也有轻重之别。受这两种处分的党员,不影响党内职务的担任和党员权利的行使。
(2)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适用于错误性质严重,已不具备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条件,但又构不上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受此种处分的党员干部,一般情况下,在改正错误之前不得任命其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得提升,但其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3)留党察看。是党纪处分中较重的一种,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留党察看的时间为一至两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党内任何领导职务,其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也自然撤销。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一般不能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应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还不够党员标准,但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可延长察看期一年,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应开除党籍。
(4)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最高、最严厉的处分,适用于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要报县或县级以上纪委批准。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根据这一规定,在掌握“严重”这个界限上,一般是以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为限。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但必须给予党的其他纪律处分。但对严重经济犯罪、嫖娼卖淫的以及行政受开除公职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即使在这个界限内,也要一律开除党籍。
2.党的纪律处分的依据
错误事实、本人态度、一贯表现是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依据。
(1)错误事实。指的是经过调查核实,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违纪言论和行为,是处分党员的最主要依据。错误事实主要由七个要件构成:一是错误性质,指犯的是什么错误,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违纪行为作出政治上、纪律上的评价;二是时间,即错误发生的时间,具有时效意义和量纪意义;三是地点,指在什么地方犯的错误,具有量纪上的意义;四是情节,指的是违纪行为的变化和经过,即具体情况,可以表明错误性质尤其是错误的严重程度;五是手段,指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也可说明错误的程度;六是后果,即违纪行为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七是责任,即应承担的过失,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
(2)本人态度。指犯错误党员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和表现,是从轻、从重的参考要素之一。
(3)一贯表现。指犯错误党员长期以来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工作上所表现出来的一贯行为和态度。初犯、偶犯还是屡犯、屡教不改,也是从轻从重的参考因素之一。
3.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要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党的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党章还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根据上述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支部需要履行如下工作程序:
(1)弄清错误事实,起草处分决定。办案人员要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请上级党组织或办案人员参加,根据对违纪党员的调查核实材料、调查报告、事实材料,统一支委的认识,然后指派专人起草党支部的处分决定(草案),写清违纪党员的自然情况、错误事实、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及定性处理意见。文字要精练,表述要准确。
(2)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犯错误党员见面。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是指党支部委员会起草的尚未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指经过调查核实并加以整理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的综合材料,不是案件检查形成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和揭发检举材料。材料见面的时间应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之前。材料见面工作一般由支部委员会或调查组组织,必须两人以上。一般情况下应将要见面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交给本人审阅,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并做好记录。本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对不同意见要认真研究核实,合理的要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也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调查。修改后的材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再同本人见面。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应通知本人参加(特殊情况例外,如被关押、判刑)。
(4)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处分决定形成后,受处分党员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处分决定上签署自己的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党组织应注明。无论本人签字与否,都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有效性。
(5)上报审批。上报的处分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意见的说明等。这些材料要按规定呈报上级党委或有批准权的党委、纪委审查批准。
(6)上级批复,宣布执行,通知本人。上级党组织审批案件,大致经过以下手续:审理部门审理;审批机关派人同被审查人谈话;集体讨论审批;行文批复。党支部接到批复文件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并通知本人。处分决定交本人保存一份。纪律处分一经宣布,就要认真执行。执行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批准方生效)。服刑的应从刑满之日算起;延长期限的应从原期满之日算起,减轻的从原批准之日算起,加重处分的从改变之日算起。如果受处分党员对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对党员的申诉,党组织必须负责地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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