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涛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制定制度,完善制度,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今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是依规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当前,学习贯彻《条例》,成为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部分党员、干部对《条例》并不十分清楚,感到有些困惑,不大明白新的《准则》和《条例》到底有哪些新内容、新特点,与原来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哪些不同。总体来讲,这次修订针对原准则、条例存在的不足(如适用对象过窄、缺少正面倡导、重点不突出、与法律重复等),并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经验、新成果,对有关条文和章节进行了修订。
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
原《廉政准则》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2010年1月颁布实施。原《党纪处分条例》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这两部党内法规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纪法不分,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以至于把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党员的纪律标准,在实践中又不以纪律为尺子,而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从而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
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锋队组织,是由有崇高觉悟、理想信念坚定的先进分子组成,而且在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国家政权的核心,又要长期执政,这就要求党纪必须对党组织、党员作出严格的规定,在标准上要高于普通的公民。而国家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其适用范围是全体公民,当然也包括党组织、党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对象不同的党纪和国家法律,在要求上也应不同,对于党组织、党员来讲,纪律严于法律。也就是说,党组织、党员在日常活动中,首先要遵守党纪,遵守党内的规矩,如此才能更好地守法。为此,这次修订坚持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删除了原《条例》中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重复的内容,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相关条款。修订后,从原条例的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到新《条例》的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
可能有人会担心,删除这些重复的条款会不会降低党纪的约束作用?这大可不必多虑。因为,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而,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是各级党组织、党员必须要遵守的,没有必要又在《条例》中再次强调。同时,《条例》区分了五种情况,以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的党纪责任,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丧失党员条件,有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等。
高低结合,彰显德法相依
同时修订、颁布实施《条例》和《准则》,体现了我们党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新思路。《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体现宣示性,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领导干部,集中展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树起了党员行动的道德“高线”。《条例》则强调他律,开列违纪“负面清单”,划清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行为“底线”。这一高一低,体现的是我们党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统一,彰显了德与法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
《准则》的修订,坚持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经验、好传统,借鉴党史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准则》的开篇,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把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向全党、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修订后的《准则》在内容上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是我们党执政后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八条规范”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便于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新《准则》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同时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经过修订,《准则》克服了原准则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难以践行;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要求;“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正面倡导,变“禁止”“不准”为“自觉”“坚持”,将“8个禁止”“52个不准”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准则》仅281个字,要义明确,一目了然,简洁、好懂、易记,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领会具体内涵、精神实质。
《条例》对违纪类型作了重新划分。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对政治纪律规定的不够具体、不够突出,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主要违纪情形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此次修订针对这些不足,删除了重复内容,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类。在六类纪律中,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这是因为,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违反其他五类纪律,也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次修订还把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问题导向,彰显时代要求
制度,源于现实生活。现实生活发生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则要求在制度层面变更。这次修订,客观上是为了破解我们党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面临的新问题,特别是党的纪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修订而修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作为支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之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坚决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从查处的案件来看,部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的党员干部不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何物,公然发表有悖中央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意见,甚至认为只要不腐败就不违纪。鉴于此,此次修订的《条例》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行为纳入处分范围。
《条例》还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新的制度成果,反映了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比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将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公务接待纳入;工作纪律方面,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等纳入;生活纪律方面,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这些新成果的吸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将其固化为管党治党的制度规范,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化、制度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制定制度,完善制度,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即使有再好的制度,如果将其束之高阁,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嘴上说说,行动上不执行,那么也无法发挥作用。因而,各级党委要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抓好执纪问责,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真正把《准则》和《条例》落到实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带头学习践行《准则》和《条例》,做遵守党纪的模范。只有这样,《准则》和《条例》才能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向导和硬约束。
(《刊授党校》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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