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邓修明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执行八项规定打开作风建设的切入口,强化落实党委纪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惩治威慑和建章立制两手抓,不断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管党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新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是要依法治国,从政党的角度而言是要依规治党。今年以来,王岐山书记先后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深化拓展,是进一步深化“三转”的根本方向,是执纪监督问责的行动指南。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于运用,拧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新的战略思维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着眼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这一要求作出的战略部署,体现了中央反腐败纲举目张、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统筹推进的战略考量,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四种形态”实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管党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核心是用纪律这把尺子量全党。“四种形态”注重纪律“浇灌”全覆盖,通过既严厉惩处极极少数,又常态严管最大多数,保证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囊括其中,都不能置身事外,充当“看客”,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着眼全党的纪律建设,体现治党全面性。“四种形态”呈现点面从严执纪的合围之势,从日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到轻微违纪、严重违纪,再到违法,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由小到大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表明不管大小、不分轻重、不论早晚都不放过,大小都一起抓,过程都一起管,让严管理、严监督、严问责体现在时时刻刻、体现在每一种形态中,做到治党“严”字当头。“四种形态”将“全”和“严”融为一体,既要全面的“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用严明纪律管住大多数,从“严”中体现“全”,又要注重执纪的“全”,不仅对“少数、极极少数”重拳出击,而且对“大多数”常态教育监督,“四箭齐发”、无一偏废,从“全”中体现“严”。
(二)“四种形态”开辟了严治标与善治本完美融合的新路径。治标治本殊途同归,标本兼治才是王道。“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从个案执纪来讲是治标,但整体来看,涵盖了违纪行为的各个发展过程,在每一个阶段都有对应的执纪标准,确保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都能得到纠正或惩处,起到足够的震慑、警示和预防作用,实现治本功能。“四种形态”在治标与治本上又各有侧重,对大多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咬耳扯袖、早作提醒纠正,侧重于治本,但同时也防止个案问题恶化,发挥治标之功;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的严查重处,侧重于治标,同时也形成强大震慑,唤起敬畏之心、警醒之意,收到治本之效。“四种形态”开创制度与执行“双轮驱动”治本的新境界,静态的制度建设和动态的制度执行是治本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制度建设是前提和基础,但“行百里者半九十”,若执行不力,治本也就悬在半空,“四种形态”将纪律从“书本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既重制度建设,更重制度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了治本如何落地生根的问题。
(三)“四种形态”体现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的科学把握。认识和把握规律,是谋事之基、成事之始。“四种形态”把准了事物渐进发展的基本规律,描绘出了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发展态势,并对应着违纪行为的从早到晚、从小到大,在执纪标准上给出了从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层层递进,顺理成章。“四种形态”把准了事物动态演变的基本规律,党员干部在违纪之初就被阻止,就可能成为党的好同志、好干部,如果不能悬崖勒马,就可能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种形态”设立层层关卡,目的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断推动党员干部向好的方向发展。“四种形态”把准了事物相互作用的基本规律,抓好前一种形态,就会不断减少后一种形态的数量;后一种形态执行到位,也会反过来倒逼前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彼此之间互为因果、互为支撑、互相促进,有机互动,不断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明了将纪律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丰富,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问题,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对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深化“三转”、转变执纪思路和执纪方式指明了方向。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础在于压实两个责任。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坚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看见有问题就指出,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未病”,解决党员干部亚健康问题,是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强调的是“两个责任”的完美融合,既是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为此,“两个责任”落实不好,“四种形态”只能是空中楼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发现违纪该出手时就出手,决不能冷眼旁观,任其发展,否则就是失责,就要被问责,这也是“四种形态”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核心在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维护整片森林。“四种形态”是解决党员干部“非好即坏”的根本之策,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党纪意识,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主要是勤“浇树”、形成常态,没有天生就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大问题”都是从“小问题”一步步发展而来的,只有做好“保健”、治“未病”,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党员才会越来越少,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将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是正“歪树”、宽严相济,对党员干部轻微违纪不处理,必然会养痈遗患,只有精准发力,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坚决纠正“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的问题,才能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又符合“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腐败发展规律。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在于治病树、拔烂树,形成遏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释放的是违纪必究、宽严相济。在监督执纪工作中,重处分主要是治“病树”、违纪必究,对那些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必须出重拳、下猛药,通过采取党纪政纪处分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当头棒喝,痛彻心扉,才能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立案审查、移送司法主要是拔“烂树”、形成遏制,对那些不断提醒挽救都不奏效,蒙了心一心撞向南墙,最终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党员,必须零容忍执行党纪,该立案调查的坚决立案、该移送司法的坚决移送,决不能手软。虽然处分是一种不得已才采取的手段,但破纪者必须受到惩罚,否则,“破”出了甜头,就会一而再、再而三挑战底线。只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不设上限,才能以儆效尤,让已违纪者受到追究、付出代价,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悬崖勒马。
(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常抓不懈,形成长效。反腐败没有休止符,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四种形态”明确了监督执纪的正确方向,需要长期坚持。从一个时期的高压严惩,形成强大震慑,到常态化严抓严管,将纪律的高压体现在日常,是当前反腐败严峻复杂形势所决定的。只有保持一种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静气,久久为功,孜孜以求,走稳踏实每一个脚步,才能逐步实现“不敢”向“不能”“不想”的转变。“四种形态”是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重在抓好执行。“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在监督执纪上将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更加全面。在一时一事上落实这一要求不难,难在更广的范围、更长的时段、更复杂的形势。只有牢牢把握“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在每一个违纪案件处理中抓好执行,不断坚持下去,才能积少成多、聚沙成塔,最终形成长效。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了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
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动员令。当前,各级纪委要主动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做到“四个坚持”,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实施。
(一)坚持执纪范围的全面化。牢牢守住纪律“底线”,紧盯“六大纪律”,在执纪上不作选择、不搞偏重,既严肃查处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又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对违纪行为实现全覆盖、无禁区。
(二)坚持执纪方式的多样化。注重因人因事恰如其分地选择执纪方式,确保执纪实效。在具体工作中,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警示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开展执纪问责,坚持重处分与轻处分结合使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结合使用。
(三)坚持从严执纪的常态化。把握节奏和力度,保持决心和韧性,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锲而不舍,久久为功,推动全体党员干部习惯在纪律的约束下工作、生活,实现新常态,坚决避免执纪时轻时重等现象。
(四)坚持责任落实的刚性化。牢牢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大力开展“一案双查”,对于发生普遍性、系统性、长期性违纪行为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确保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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